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93號
TYDV,101,訴,1993,2017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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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   告 曾進煒
      羅節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謝玉玲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周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因與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 第410 號公共危險案件有關,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並於102 年3 月4 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經查,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 2343號判決確定,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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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