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福華商業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拾陸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