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95年度,59號
TPEV,95,北勞簡,59,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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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就被告辯稱原告之94年11月份薪資,暫停播放津貼業務獎金,僅
為本薪新台幣30,000元,而被告對此亦表同意等情,仍有予以調
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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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