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就被告辯稱原告之94年11月份薪資,暫停播放津貼業務獎金,僅
為本薪新台幣30,000元,而被告對此亦表同意等情,仍有予以調
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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