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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3614號
TCEV,95,中簡,3614,200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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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6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被   告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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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