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5年度,1565號
TCEV,95,中小,1565,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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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訟代理人 秦旭風
      簡鴻霖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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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