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5年度,65號
LTEV,95,羅簡,65,2006062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宜蘭縣蘇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丁○○邀同被告乙○○及訴外人陳英傑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與原告簽訂貸款
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一百年十月十五日止,每月一期,
分期攤還本息,如逾期未還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
償還,總計被告尚積欠原告借款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元
,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尚未清償,
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蘇澳區漁會員工消費性小額貸款申請書各一件、蘇澳區漁
會員工退休(離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二紙為證。又被告
二人經合法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
可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訴訟,且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 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八十八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