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22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具體敘明本件起訴之聲明(即要請求什麼,若是金錢,
是多少錢,又是基於何法律關係請求)及事實理由。
二、並提出上開相關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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