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95年度,47號
TYEV,95,桃簡聲,47,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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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賢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泰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
查,本件聲請公示送達,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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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賢德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