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665號
原 告 乙○○○○○○○○
之1
被 告 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日期轉換■裁定,命其 於__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 ■日期轉換■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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