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1年度,2203號
TPAA,91,判,2203,200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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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三號
  上 訴 人 仟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鍾火成
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一、其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自香港進口THERMOSTATS GOODS"T.I." 乙批(報單號碼第CL\八八\二七九\○一六四五號),自行申報進口稅則第九○三二.一○.○○號,稅率百分之五;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改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號,按稅率百分之七.五課徵關稅。二、依海關稅則及HS制度規定,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解釋準則原則辦理,本案被上訴人分類方法及其陳述理由完全未見依『解釋準則』原則辦理,係標準的「查對分類法」,完全陷入「狹義排除,廣義化接納」自我認定的分類陷阱。三、海關進口稅則第0000-00-00-0(恆溫控制器)之稅則,係依據HS制度六位碼第9032-10「THERMOSTATS」(恆溫器)專目及專屬稅則名稱,依據解釋準則第一條(節名與類章註分類)或第三條(甲)(最明確分類)或第三條(丙)(選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或第四條(適用其性質最類似之貨名所屬之稅則號別。),本案如「申報貨名無誤」,優先核列於第0000-00-00-0「THERMOSTATS」 (恆溫控制器)之稅號。查行政機關執行業務須依法行政,海關於執行業務之際,仍須依據法律規章來辦理,而臺北關稅局經辦人員卻以「華儷興業有限公司」亦曾進口與系爭貨物相同型號之相同產品,卻申報為「SWITCH OF THMPERATURE PROTECTIVE」(報單號碼CL/88/454/00037.CL/88/454/00067)稅則0000-00-00 為由,認定系爭貨物為稅則8536之貨物。四、(一)稅則第9032節係第十八類第九十章註二,HS註解第一二九七頁凡本章之機器、用具、儀器、器具所用之零件及附件應歸列在本章各任何節下之貨品之「自動控制器」。第9032-10 節係「恆溫器」專目,參考第九十章註六,H.S.註解第一二九八頁及第一三六○頁至一三六二頁說明,有下列要件:第9032節名為「自動調節或控制用儀器及器具」,第0000-00-00.「THERMOSTATS 」(恆溫控制器),第九十章註六重點為:1第9032節大致是「應用電路」之裝置器具上之迴路控制裝置元件。2保護主體是用電之「器具」,而不是保護「電路」。3保護方法是「溫度」與「自動控制」,故兩者為主要及區別因素。4「溫度」產生,係由用電加熱或溫控器具,如熱水瓶、飲水機、馬達、空調...等。而與第8536節所述之「輸配系統電路」無關。故「恆溫器」必須裝於熱源點及敏感處,故「恆溫器」又稱「溫敏或溫感」開關。5與「電路負載」無關,HS註解第一三六二頁第十行,本節亦不包括(a)切斷裝置與電壓調節器或電流調節器,均屬第85章下第8536節產品。6為合乎「自動控制」要件,除溫度調節外通常沒有「接通、斷電電路」之任何手操作之移動把手或按鈕。7貨品分類如重複分類於兩稅號時,依據



準則一(相關孳註)及準則三丙,應優先列入第9032節。(二)稅則第8536節係第16類第85章電機及設備章下之各種電路(輸配電路)開關及保護器具,依原判決理由第三之一,即HS註解第一二四○、一二四一頁說明:第8536節重點為:1第8536節主要是「基本電路」而輸配電路供住家或廠房以及工業設備用之電氣器具...等。2保護主體是輸配供電之「電路」,不是用電之「器具」。3保護方法是「不過載」即不超過電路上的負載,所謂「負載」就是線路上「電壓」與「電流」之乘積。所以本節貨品均有電壓(伏特值)及電流(安培值)額定值或最大值之標示,是主要及區別因素。4本節「與溫度無關」,故不標示溫度值。因在輸配電路上「電壓、電流」是主因,例如:當電流超過某一量值時及自動切斷電路之裝置。HS註解: 第一二四一頁第五行,本節不包括:自動控制器。5非自動控制,明顯有人為操作始能複置或遙控之裝置,通常係藉電流操作及保持在一主動狀態內。6如還有重複分類於兩稅號時則依據16類註 1,應排除第8536節。五、系爭貨物以「型號」代表動作『溫度』為主申報,例如:17AM028A5 其動作溫度分別為攝氏一○五度跳脫,攝氏八○度回覆。(詳日本版原版型錄及中文翻譯)。故與溫度有關而與負載(電壓乘電流)無關,被上訴人認定為「溫度」控制開關。本案之報單有較詳細之內容敍述,懇請調閱臺北關稅局是否呈送此報單,依照「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予以抽驗或查驗。而被上訴人陳述已認定係「溫度控制開關」至為明顯承認。而且經辦人在查驗報單上原申報貨名不敢圈去也沒有在上方文字簽註意見表示默認此貨物確實無訛。第三點下又意來貨為『過溫』保護器,均與溫度有關,絕非稅則第8536節與溫度無涉之貨品。上訴人申報 THERMOSTATS(恆溫器)絕對正確無誤,合乎HS制度下的標準名稱,當然應列稅則第9032節項下。六、被上訴人陳述及判決理由,對來貨組成件與(H.S.)註解第一三六一頁(D)有「標準型」恆溫控制器組成比較,較簡單就不是「恆溫控制器」?而不問其功能足否符合第九十章及章註六,儀器、器具、「溫度」與「自動控制」為因子節名,有違「分類應依解釋準則一,優先辦理」之規定,再判決書內已將產品功能明白說明,卻又「偏差」在器具功能所在。七、不合理的「斷章引用、片段查對」上述HS註解第一三六一頁(D)項外,尚有(E)項溫度調節器亦包括在第9032節之說明,(E)項所述組成、功能、用途、幾乎與來貨完全相同,且正是成大電機系鑑定意見書所述之熱保護器,雖然命名不同,但「同貨異名」為常事,兩者對照,「成大鑑定意見書」及「H.S,註解」均明示來貨為簡易型溫控器,應列稅則第9032節至為明顯。八、上訴人送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就本案17AM產品034A5(135度)作鑑定,結果為「電器之復歸型溫度切斷器」,以普通熱的動作條件使其作三○○○周次的動作(三○○○次導通及三○○○次的切斷)。依照國際電氣技術委員會,IEC335/2/40 檢驗辦理,而且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亦是屬財政部公布之鑑定機關單位在內。請傳訊陳義雄及承辦本案之被上訴人所屬之程炳耀、電機專家、相關業者以明瞭本案等語,並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被上訴人則以:一、系爭貨品依上訴人提供之用途說明書及型錄載明:「 17AM(7AM)溫度開關/馬達保護器1.德州儀器17AM溫度開關是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Kixon/17AM(7AM)Thermal Protect...」,係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原申報貨名THERMOSTATS GOOD "T.I."為泛稱,正確貨名應為THERMAL PROTECT,屬馬



達保護器,參據HS註解中文版第一二四一頁有關稅則第八五三六節之說明:「本節包括供防止電路過載用之其他裝置...」,系爭貨品既具有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功能,復參考美國有將類似貨名Motor Protector,Motor Overload Protector歸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目之案例,是臺北關稅局改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號之「其他電路保護器,電壓未超過一、○○○伏特者」,與稅則規定並無不合,上訴理由及對判決理由之質疑,均無足採。二、次查基隆關稅局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基普進字第八九一○二三一五號函說明二之記載,本件系爭貨品應歸列稅則號別為何,應視係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或係供防止電路(電壓、電流)過載用(與溫度無涉)之電路保護器,其電壓未超過一、○○○伏特而定,本件系爭貨品既係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而非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已如前述,則依該函釋意旨,應歸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一號項下,上訴人仍執前詞,核無足採。三、上訴人雖曾將系爭貨品送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公證鑑定中心鑑定,揆諸各該鑑定報告中結論及總結欄之記載,僅建議性地表示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為基準,應歸列稅則第九○三二.一○.○○號「恆溫控制器」之類別,同時並不否定系爭貨品本身具有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功能。臺北關稅局改按歸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號「其他電路保護器、電壓未超過一、○○○伏特者」,並無不妥。四、上訴人所稱之「查對分類法」、「狹義排除,廣義化接納」、「如果申報貨名無誤,優先核列於第0000-00-00-0之稅號」,並質疑臺北關稅局經辦人員等等,純屬個人之認知與見解,尚難否定海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及HS所核定之稅則。上訴理由均仍執前詞,並不足採,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事,上訴顯不合法,請判決予以駁回等語,作為抗辯。
本件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按海關進口稅則第九○三二.一○.○○號為「恆溫控制器」,第二欄稅率百分之五;稅則第八五三六.三○.○○號為「其他電路保護器具,電壓未超過一、○○○伏特者」,第二欄稅率百分之七.五。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主張:如照基隆關稅局復函關稅總局說明,如貨品是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將歸列專屬稅則號別第九○三二.一○.○○為宜。上訴人所進口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特性介紹功能第一項此元件構造圖樣內部有雙金屬條(片)...,係為恆溫控制器的敏感元件,...第二項功能:它能控制設定預期溫度,...主要是提供二種訊息(OFF.ON)連續動作,...第三項功能:...藉由金屬之熱膨脹係數冷縮及槓桿原理,使其能有返復的彈跳而完成一種裝置,使其連續(OFF.ON)來回動作。上訴人曾將系爭貨品送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公證鑑定中心鑑定,鑑定結果與上訴人見解相同,而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之觀點亦與上訴人相同,另有中國稅務旬刊第一七八八期、第一七八九期及第一七九一期中談海關稅則廉政化與台灣競爭力一文可供參考,為此請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云云。惟查:1、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中文版第一三六一頁有關稅則第九○三二節之說明:「恆溫控制器,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主要由下列組成:⑴一個對溫度變化敏感之元件,...;⑵一個滾筒、圓盤或其他裝置供設定預期溫度;⑶一個起動、運作裝置,依據傳動型式(...電氣),主要包括一個槓桿組合、彈簧、閥、電氣開關等。...恆溫控制器之使用,特別是在供房子或其他建築、爐子、煮器、鍋爐、熱水器、冷藏設備...及其他工業或實驗室設備等之溫度



控制用。」,另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一三六○頁對溫度控制器之說明:「...自動控制溫度之儀器及器具,其操作不論是否依受自動控制之因素而變動之電器現象者,其係設計將這個因素帶到一個期望值,並維持該值...。」本件系爭貨品為一種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元件,應無稅則第九○三二節之適用。再依上訴人提供之用途說明書及型錄載明:「17AM (7AM)溫度開關\馬達保護器⒈德州儀器17AM溫度開關是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Klixon/17AM (7AM) Thermal Protect...」,由此可確定系爭貨品係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原申報貨名THERMOSTATS GOODS"T.I."應為泛稱,正確貨名應為THERMAL PROTECT,亦屬馬達保護器,參據HS註解中文版第一二四一頁有關稅則第八五三六節之說明:「本節包括供防止電路過載用之其他裝置,...」,系爭貨品既具有過溫、過電流之保護功能,復參考美國有將類似貨品Motor Protector, Motor Overload Protector 歸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目之案例,是臺北關稅局改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號之「其他電路保護器,電壓未超過一、○○○伏特者」,揆諸首揭稅則規定,並無不合。2、依基隆關稅局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基普進字第八九一○二三一五號函說明二記載:「經查本局並無THERMOSTATS GOODS "T.I."相同貨品之進口紀錄。本案貨品若係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以歸列專屬稅則號別第九○三二.一○.○○.○○二號為宜;若係供防止電路(電壓、電流)過載用(與溫度無涉)之電路保護器具,其電壓未超過一、○○○伏特者,則歸列稅則號別第八五三六.三○.○○.○○一號項下。」,是本件系爭貨品應歸列稅則號別為何,應視係供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或係供防止電路(電壓、電流)過載用(與溫度無涉)之電路保護器具,其電壓未超過一、○○○伏特而定,本件系爭貨品既係一種過溫、過電流的保護器,而非自動控制溫度用之恆溫控制器,已如前述,則依該函釋意旨,應歸列稅則號別第八五三六.三○.○○.○○一號項下。3、上訴人雖曾將系爭貨品送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公證鑑定中心鑑定,然其鑑定之結果並無絕對拘束行政機關之效力,各該鑑定報告中結論及總結欄之記載,僅建議性地表示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為基準,應歸列稅則第九○三二.一○.○○號「恆溫控制器」之類別,同時並不否定系爭貨品本身具有過電流、過溫之保護功能。臺北關稅局改按歸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號之「其他電路保護器、電壓未超過一、○○○伏特者」,並無不妥。4、上訴人所提出之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之鑑定意見書記載:「...委託鑑定便函檢附之「36TX00 000000 L90-10C 80014」、「36TX00 000000 L91-10C 80014」與「36TX00000000 L87-10C 80014」三式委驗貨樣計四件,...。待檢事項析究鑑復如次:一、...恆溫控制器或熱保護器,兩者皆係指應用熱膨脹率相異之兩種金屬構成之雙金屬片於溫度昇高至特定溫度值時,雙金屬片受熱膨脹變形朝熱膨脹率較高之一側翹曲而令回路接點啟閉之原理所為之感溫舌簧開關或稱雙金屬式溫度開關,亦即其構成方式及作動原理均類屬雙金屬式熱繼電器而無二致,於此合先敍明。二、本系爭貨樣據拆解驗之,其作動方式係於溫度昇高至標定值時,感知頭氣腔室內雙金屬同心薄銅瓣片因受熱膨脹變形凹曲,進而觸壓其下之簧動型開關令接點啟斷,並於溫度降逾標定值℃時,瓣片回復鼓凸狀態致接點自動閉合。揆諸上揭本件之接點接續作動方式,其實質容得歸類為THERMOSTAT 與THERMAL PROTECTOR,是則來貨申報為稅則號別第0000000000號所稱THERMOSTAT貨名,「著」非未洽。查該鑑定意見書所述其鑑定之貨



物並非本件系爭貨物,且未明確作出結論,茲以用途、規格區分如下:⑴、恆溫控制器:①加工層次結構體較大,較為複雜,價格亦較高。②可控制可變因素(如溫度)在一定值(接近常數C)。③功能任務在特定值(如空調)。④作用在設定物理可變因素在預期的定值(期望值)。⑵、熱保護器:①可被裝置於前述貨品之中,以相同原理作動。②結構較簡單,體積較小,價格亦較低。③控制電器設備運轉工作使其溫度變化在一定範圍(非定值,即非常數C),使之啟閉之開關功能任務(如電鍋),其作用在避免損及電器設備。⑶、足見系爭貨品其構造材質及作動原理容或有與恆溫控制開關部分相似之處,惟按其整體結構、用途、功能、工作特性及控制對象目的大不相同,就純以價格層面差距頗大,上訴人認應將系爭貨品之溫度控制開關器具與恆溫控制器具相比擬為同一類器具,並不正確。5、中國稅務旬刊第一七八八期、第一七八九期及第一七九一期中談海關稅則廉政化與台灣競爭力一文,僅係該文作者本人之意見,並不足以否定關稅總局稅則分類估價評議會專家學者作成之結論。上訴人之主張均不可採,因認臺北關稅局將本件系爭貨品改列稅則第八五三六.三○.○○號,按稅率百分之七.五課徵關稅,被上訴人駁回上訴人異議之評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均無不合。上訴人徒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所請通知證人陳義雄、程炳耀等到場作證,核無必要,併此敍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莊 俊 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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