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5年度,1296號
PCEV,95,板簡,1296,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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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御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甲○○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5巷7弄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296號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 6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5日訂立保全 服務契約書,原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委 託被告於台北市○○路68號、台北市○○路○段118號、台北 市○○○路702號、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66號及台北縣 板橋市○○路○段6號共五處標的物提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 自92年10月15日起至100年5月止,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 紙予被告,作為服務費用之預付,詎料被告嗣後均未進行 保全巡邏且經原告致電被告,亦發覺無人,另此期間保全系 統多次異常及發報現象,均未見保全人員出面處理,此已影 響原告之權益,原告隨即於93年10月2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 告終止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紙,如 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188000元。被告若未收受 前開存證信函,即以本起訴狀之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 示,為此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



存證信函、支票存根、支票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 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條類推適用同法第259 條第 1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與 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 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 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 法第 259條第1款及第6款亦著有規定。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 約既已終止,依前開判決意旨,雙方即負民法第 259條所定 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則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於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時, 始應償還其價額,查:本件被告自原告處受領之如附表所示 支票尚未提示兌現,自應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償還 其票面金額之相當價額即188000元。從而原告本於契約終止 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 紙,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188000元,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1 │御業企│941231│TB2807│第一商業銀│37800元 │




│ │業有限│ │597 │行南門分行│ │
│ │公司 │ │ │ │ │
├──┼───┼───┼───┼─────┼─────┤
│ 2 │御業企│951231│TB2807│第一商業銀│37800元 │
│ │業有限│ │598 │行南門分行│ │
│ │公司 │ │ │ │ │
├──┼───┼───┼───┼─────┼─────┤
│ 3 │御業企│961231│TB2807│第一商業銀│37800元 │
│ │業有限│ │599 │行南門分行│ │
│ │公司 │ │ │ │ │
├──┼───┼───┼───┼─────┼─────┤
│ 4 │御業企│980630│TB2807│第一商業銀│75600元 │
│ │業有限│ │600 │行南門分行│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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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