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5年度,2324號
PCEV,95,板小,2324,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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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2324號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上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備 註│
│ │ │(民國)│ │ │(新台幣)│ │
├──┼─────┼────┼─────┼──────┼─────┼────┤
│1 │元欣冷氣行│94年2月1│台北國際商│QH0000000 │37,800元 │ │
│ │戊○○ │0日 │業銀行蘆洲│ │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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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