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1年度,767號
TPSV,91,台聲,767,20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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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七號
  上 訴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怡玫律師
        藍弘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法定代理人 鍾德榮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六號),被上訴人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鍾德榮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變更為鍾德榮,有被上訴人總行九十一人一字第0二三五五號函影本為憑,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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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