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2363號
PCEV,94,板簡,2363,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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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363號
   原   告 廣一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僑友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36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佰伍 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嗣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爰准許之。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3月份向原告購買撚 紗貨品,貨款金額為125049元。原告依約將上開貨品送交予 被告後,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貨款,嗣經原告以台中法院 郵局存證信函催討,被告仍藉辭拖延,不為付款,為此爰依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被告對於向原告購買撚紗及價額均不爭執,惟辯以原告交付 之物品有瑕疵云云。惟查,系爭買賣標的物即撚紗乙批及以 該撚紗所製之成品經本院送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鑑定,並無法鑑定系爭撚紗是否有瑕疵,此外,被告復無法 舉證證明原告所交付之系爭撚紗有瑕疵,則被告所辯,自非 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50 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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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一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友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