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171號
上 訴 人 藍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
代 表 人 蘇成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
年12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63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 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 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按上訴人乃是向被上訴人請示洽談公務 範圍內之事務,地點又是被上訴人的辦公處所,依旅行業管 理規則第51條規定,被上訴人之承辦人員自應負責。又按旅 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規定,已很清楚表明第64條不受同法第 12條第1項第2款第6目之限制,當然含保證金被強制執行在 內。並且上訴人在SARS最嚴重期間,也曾提出是否依照該條 文或補足再申請發還,但被上訴人仍不同意。同時在原審辯 論時,被上訴人並無法對該法令解釋作出正面回應等語。核 其狀述內容,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謂為 不當,或就原審業已指駁不採之主張再予爭執,然未具體表 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 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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