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0三號
聲 請 人 甲○○即羅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號)
,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