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5年度,1318號
TPSV,95,台上,1318,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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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八號
  上 訴 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上 訴 人 甲○○
            號9樓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三
九三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為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次查系爭租賃契約第十三條約定:「乙方(指上訴人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下稱巨匠公司)於租賃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違約,得由甲方隨時終止契約,除有權沒收押金為違約金外,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五)租賃期間,不論任何理由,中途退租遷離他處時……」字樣,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甲○○乙○○丙○○(下稱甲○○等三人)係因巨匠公司中途退租他遷而聲請強制執行租金債權,並自承



同日(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依租約第十三條沒收押租金以為違約金云云(見一審卷第二六四頁、第三○四頁),原審因依前開約定,認甲○○等三人已於是日為終止系爭租約之表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甲○○等三人執伊無終止租約之意云云,指摘原判決為不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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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