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95年度,41號
TPSM,95,台聲,41,20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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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樓在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一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0一八
號),聲請再為事實之調查審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就所涉犯行,狀陳其並非現行犯,經以高雪芳脫罪之供詞,判處重刑,殊難甘服,本案尚有諸多疑點,請求詳酌釐清云云,聲請再為事實之調查審酌,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趙 文 淵
法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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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