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樓在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一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0一八
號),聲請再為事實之調查審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就所涉犯行,狀陳其並非現行犯,經以高雪芳脫罪之供詞,判處重刑,殊難甘服,本案尚有諸多疑點,請求詳酌釐清云云,聲請再為事實之調查審酌,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趙 文 淵
法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