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國防秘密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5年度,3357號
TPSM,95,台上,3357,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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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七號
  上 訴 人 甲 ○
  選任辯護人 劉壽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收集國防秘密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訴更㈢字第四
號,起訴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六年間(扣除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之因公共危險罪在監執行期間),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在不詳時間地點,收集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圖書與資料(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所示係原本,編號4 至9 號為影本),放置於台北市○○區○○路二段二三二號五樓住宅。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午,上訴人攜帶收集如附表編號1 由國防部編印之台灣兵誌二冊(第一、第六冊)及非屬機密之台灣兵誌第三、四、五冊,行經台北市○○○路○段九十三號前,為台北市南區憲兵隊查扣得上開文書。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搜索票,由台北市南區憲兵隊至前揭住處搜索,查扣得其餘國防及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與資料影本即如附表編號2 至9 之物品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院前次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七號)發回更審意旨(第㈣點)指明:「原判決理由(第三段)敘述,上訴人持有遭查扣之台灣兵誌第二至第五篇部分,經國防部鑑定結果,屬已解密之資料,因認此部分不成立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上述台灣兵誌第二至第五篇,經主管機關解密,究係何時為之?係在上訴人收集前已解密或收集之後解密?攸關此部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原判決未詳細審認及說明,理由難謂完備。」等情。乃原審對此恝置不理,致瑕疵依然存在。㈡、本院前次判決(案號同前)發回更審意旨(第㈠點)另表明,原審前審判決事實欄籠統記載上訴人自七十三年至八十六年間,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在不詳地點收集附表之文書云云,事實有欠明白,自有違誤。蓋七十三年至八十六年間,共長達十三、四年之久,上訴人究竟於何時?分幾次?收集系爭文書,關係是否多次為收集之犯行,且各次犯罪時間究否緊接,是否符合連續犯要件之問題。乃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仍概括記載,上訴人於七十三年至八十六年



間,連續在不詳時間地點,收集系爭之文書云云,事實亦欠明白;則其理由欄謂上訴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云云(見原判決第十六頁第二十六列至第二十九列),自無所依據,本院亦無從為法律適用當否之判斷,仍屬可議。再者,依國防部軍法司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治字第0950000359號函所載(說明欄第㈡項),略以附表編號1 之台灣兵誌(編號028 號)於七十四年一月一日國防部圖書館與國防大學圖書館合併時,未列入移交等情,如果無訛,此部台灣兵誌是否早於七十三年以前即為上訴人收集?則迄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查獲之時,倘未與事後之收集犯行成立連續犯時,則此部分犯行之追訴權是否已罹時效?是上訴人各次犯行究係何時為之,至關重要,允宜詳盡調查明白。又卷附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靈雲字第0940000301號函覆,該編號028 號之台灣兵誌係配賦與「史政編譯局」,由莊尚為中尉簽收領取等情,前述國防部軍法司函何以謂由「國防部圖書館」移交?又此能否囑託軍法機關訊問莊尚為,究明該台灣兵誌之流向?以明瞭上訴人係何時、如何取得?以盡調查能事。㈢、上訴人辯稱附表所示編號2 及3 部分係在舊書攤購得,如果屬實,則此部分文書易被認為係主管機關所拋棄,應無軍事機密可言,則上訴人因而予以購買,事屬尋常,能否認為有收集國防秘密文書之犯意?不能無疑。原判決理由謂「況即令係購買而得,亦不能解免其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名之成立。」云云(見原判決第九頁第十三、十四列),所為論斷尚與經驗法則有違。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原判決認為無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因與有罪部分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爰一併發回更審。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張 清 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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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