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5年度,407號
STEV,95,店小,407,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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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創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海吉家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海吉家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2號9樓之6,有被告營利事業 登記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起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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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吉家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