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南縣私立聖家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縣私立聖家教養院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
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參拾伍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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