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字第616號
原 告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彰小字第6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業據被告具狀陳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造 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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