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5年度,37號
GSEV,95,岡補,37,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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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37號
原   告 三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戊○○、丙○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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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