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佑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南普濟郵局第276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經郵局以 「遷移不明」為由,而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信封、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附記:請於3 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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