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94年度,62號
ILEV,94,宜簡,62,2006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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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甲○○即威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立新成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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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