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68號給付代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
調解委員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元正,給付方
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當場給付肆萬元,
及自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按月每月五日各給付柒仟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