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勞小字,95年度,3號
OLEV,95,員勞小,3,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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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敦仁醫院
            號
法定代理人 胡延忠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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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