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95年度,165號
PKEV,95,港小,165,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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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被   告 許秀津原名許絲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06月0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秀津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許秀津乙○○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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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