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5年度,10760號
TPPP,95,鑑,10760,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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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60號
被付懲戒人 己○○
      乙○○
      丁○○
      丙○○
      戊 ○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

主 文
丙○○、戊○、甲○○各記過貳次。
己○○乙○○丁○○均申誡。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以下稱左支部)辦理新一 代艦艇13項甲板防滑砂道換新工程,核有:縱容廠商 圍競標及詢訪價有欠周延、監工於工程期間未確實監 工且與廠商餐敘及涉嫌收取回佣並出入不正當場所、 未落實廢棄物之清運管制、監工文件未依規定填註及 陳核等違失;其中第13項康定艦工程更有任由廠商未 依合約使用機具除漆除銹、未依規定實施各施工階段 之檢驗並填製不實之檢驗紀錄、相關人員未到場及監 工文件未備齊竟予辦理驗收作業等違失。本案工程左 支部前上校供應處處長丙○○、前中校供應處採購科 科長戊○,未善盡督導招標、履約及驗收等作業;前 中校工程處塢工場主任甲○○,未善盡督導監工文件 填註、陳核及所屬人員之管理、考核、維持良好工作 紀律;前少將指揮官己○○、前上校副指揮官及工務 長乙○○、前上校工務長丁○○,負責或協助督導計 畫、工程、供應及品質管制鑑測處等業務之執行,致 連續發生諸多情節重大之工程違失,相關人員顯應負 督導或執行不周之責。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案情概述:
海軍新一代艦艇為確保直昇機起落及人員海上執勤之安全 ,於飛行甲板、主甲板左右舷走道、艦艏及艦艉等區域皆 舖設防滑砂道;惟該砂道因受海風、海水等侵蝕﹐產生受 損及剝落之現象,必要時則須委商進行換新。本案左支部 於民國(以下同)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90年度計有13項



之甲板防滑砂道換新工程(以下稱本案工程),預算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2,370萬餘元。
二、本案工程之重點時程:
(一)據91年4月4日審計部台審部伍字第911124號函(附件一 之第7至第9頁)及91年 6月10日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91)軸軌字第001762號函(附件二之第39及第82頁) 之查復資料,本案工程歷次參與投標之廠商,計有:啟 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貴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常 榮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絲樂股份有限公司、 啟璋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塔槽股份有限公司帛相企業有限公司廣慶隆事業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稱 啟雅、貴翔、常榮、台灣愛絲樂、啟璋、台灣塔槽、帛 相、廣慶隆公司)等 8家,合先敘明。本案13項工程之 名稱、招標、履約等情形如下表(金額單位:元):┌─┬──┬──┬───────┬─────┬─────┐
│項│案號│投標│ │廠商負責人│ 開決標及 │
│ │及購│  │ 歷次投標價 │ 及 │ │
│ │案名│ │   │投標代表人│ 開工日期 │
│次│稱 │廠商│ │ │ │
├─┼──┼──┼───────┼─────┼─────┤
│一│PD89│啟雅│一、2,498,793 │梁金媽魯 │88.09.10 │
│ │-583│公司│二、2,416,395 │林希偉(前│超底價廢標│
│ │-P04│ │三、2,363,235 │二次為宋玉│88.10.01 │
│ │0 │ │ │珍) │超底價廢標│
│ │昆明├──┼───────┼─────┤88.10.08 │
│ │艦全│貴翔│一、2,564,585 │黃昭貴 │決標 │
│ │艦甲│公司│二、2,451,620 │陳美真(第│88.10.16 │
│ │板防│ │三、2,391,815 │一次為蕭生│開工 │
│ │滑砂│ │ │福) │ │
│ │道換├──┼───────┼─────┤ │
│ │新工│常榮│一、2,825,082 │李嘉藺 │ │
│ │程 │公司│二、2,468,910 │梁玉慈 │ │
│ │ │ │三、2,389,170 │ │ │
├─┼──┼──┼───────┼─────┼─────┤
│二│PD89│啟雅│2,194,300 │梁金媽魯 │88.12.03 │
│ │-627│公司│ │林希偉 │決標 │
│ │-P14├──┼───────┼─────┤88.12.10 │
│ │4 │貴翔│2,328,000 │黃昭貴 │開工 │
│ │康定│公司│ │陳美真 │ │
│ │、西│ │       │ │ │




│ │寧艦│ │       │ │ │
│ │飛行├──┼───────┼─────┤ │
│ │甲板│常榮│2,414,350 │李嘉藺 │ │
│ │防滑│公司│ │梁玉慈 │ │
│ │砂道│ │ │ │ │
│ │換新│ │ │ │ │
│ │工程│ │ │ │ │
├─┼──┼──┼───────┼─────┼─────┤
│三│PD89│常榮│一、2,388,770 │李嘉藺 │89.01.14 │
│ │-658│公司│二、2,273,700 │黃重霖 │超底價廢標│
│ │-P21├──┼───────┼─────┤89.02.11 │
│ │1 │貴翔│一、2,742,119 │黃昭貴 │決標 │
│ │迪化│公司│二、2,331,400 │陳美真 │89.02.18 │
│ │艦甲├──┼───────┼─────┤開工 │
│ │板防│啟雅│一、2,576,157 │梁金媽魯 │ │
│ │滑砂│公司│ │林希偉 │ │
│ │道換├──┼───────┼─────┤ │
│ │新工│台灣│一、2,977,118 │周秀麗 │ │
│ │程 │愛絲│ │宋玉珍 │ │
│ │  │樂公│ │ │ │
│ │ │司 │ │ │ │
├─┼──┼──┼───────┼─────┼─────┤
│四│PD-8│台灣│1,423,030 │周秀麗 │89.04.07 │
│ │9708│愛絲│ │劉秀敏 │決標 │
│ │-P38│樂公│ │ │89.08.07 │
│ │9 │司 │ │ │開工 │
│ │西寧├──┼───────┼─────┤ │
│ │艦甲│常榮│1,763,220 │李嘉藺 │ │
│ │板防│公司│ │黃重霖 │ │
│ │滑砂├──┼───────┼─────┤ │
│ │道換│啟雅│1,979,340 │梁金媽魯 │ │
│ │新工│公司│ │林希偉 │ │
│ │程 │ │ │ │ │
├─┼──┼──┼───────┼─────┼─────┤
│五│PD89│啟雅│1,725,600 │梁金媽魯 │89.05.05 │
│ │-716│公司│ │林希偉 │決標 │
│ │-P45├──┼───────┼─────┤89.07.05 │
│ │5 │常榮│1,812,150 │李嘉藺 │開工 │
│ │康定│公司│ │黃重霖 │ │
│ │艦甲├──┼───────┼─────┤ │




│ │板防│貴翔│1,550,952 │黃昭貴 │ │
│ │滑砂│公司│ │黃昭貴 │ │
│ │道換│ │ │ │ │
│ │新工│ │ │ │ │
│ │程 │ │ │ │ │
├─┼──┼──┼───────┼─────┼─────┤
│六│PD89│啟雅│1,970,500 │梁金媽魯 │89.05.30 │
│ │-729│公司│ │林希偉 │決標 │
│ │-P51├──┼───────┼─────┤89.06.09 │
│ │0 │常榮│2,190,450 │李嘉藺 │開工 │
│ │班超│公司│ │黃重霖 │ │
│ │艦甲├──┼───────┼─────┤ │
│ │板防│貴翔│2,089,200 │黃昭貴 │ │
│ │滑砂│公司│ │殷國書 │ │
│ │道換│ │ │ │ │
│ │新工│ │ │ │ │
│ │程 │ │ │ │ │
├─┼──┼──┼───────┼─────┼─────┤
│七│PD89│啟璋│2,260,004 │梁金龍 │89.06.09 │
│ │-738│公司│ │梁金龍 │第一次三家│
│ │-P54├──┼───────┼─────┤超底價廢標│
│ │3 │常榮│2,569,600 │李嘉藺 │89.07.07 │
│ │武昌│公司│ │黃重霖 │決標 │
│ │艦甲├──┼───────┼─────┤89.07.16 │
│ │板防│貴翔│2,452,635 │黃昭貴 │開工 │
│ │滑砂│公司│ │翁開政 │ │
│ │道換├──┼───────┼─────┤ │
│ │新工│啟雅│89.07.07 │梁金媽魯 │ │
│ │程 │公司│僅一家投標決標│林希偉 │ │
│ │ │ │2,130,000 │ │ │
├─┼──┼──┼───────┼─────┼─────┤
│八│PD89│啟雅│2,391,500 │梁金媽魯 │89.07.18 │
│ │-760│公司│ │林希偉 │決標 │
│ │-P60├──┼───────┼─────┤89.07.27 │
│ │2 │常榮│2,361,600 │李嘉藺 │開工 │
│ │鄭和│公司│ │黃重霖 │ │
│ │艦甲├──┼───────┼─────┤ │
│ │板防│台灣│2,542,700 │周秀麗 │ │
│ │滑砂│愛絲│ │陳明德 │ │
│ │道換│樂公│ │ │ │




│ │新工│司 │ │ │ │
│ │程 │ │ │ │ │
├─┼──┼──┼───────┼─────┼─────┤
│九│PD89│啟雅│2,287,560 │梁金媽魯 │89.08.18 │
│ │-775│公司│ │林希偉 │僅一家投標│
│ │-P65│ │ │ │而廢標 │
│ │0 │ │ │ │89.10.17 │
│ │承德│ │ │ │決標 │
│ │艦甲│ │ │ │89.10.25 │
│ │板防│ │ │ │開工 │
│ │滑砂│ │ │ │ │
│ │道換│ │ │ │ │
│ │新工│ │ │ │ │
│ │程 │ │ │ │ │
├─┼──┼──┼───────┼─────┼─────┤
│十│PD90│啟雅│957,600 │梁金媽魯 │90.01.03 │
│ │-146│公司│ │林希偉 │決標 │
│ │-P01├──┼───────┼─────┤90.01.12 │
│ │6 │貴翔│1,254,400 │黃昭貴 │開工 │
│ │子儀│公司│ │顏聖鵬 │ │
│ │艦艦├──┼───────┼─────┤ │
│ │艏甲│常榮│1,134,000 │李嘉藺 │ │
│ │板防│公司│ │黃重霖 │ │
│ │滑砂│ │ │ │ │
│ │道換│ │ │ │ │
│ │新工│ │ │ │ │
│ │程 │ │ │ │ │
├─┼──┼──┼───────┼─────┼─────┤
│十│PD90│啟雅│一、1,860,000 │梁金媽魯 │90.01.09 │
│一│-127│公司│二、1,856,500 │林希偉 │超底價廢標│
│ │-P01│ │(僅一家投標)│ │90.02.06 │
│ │1 ├──┼───────┼─────┤決標 │
│ │成功│常榮│一、2,685,600 │李嘉藺 │90.02.15 │
│ │艦甲│公司│ │黃重霖 │開工 │
│ │板防├──┼───────┼─────┤ │
│ │滑砂│貴翔│一、2,521,200 │黃昭貴 │ │
│ │道換│公司│ │顏聖鵬 │ │
│ │新工│ │ │ │ │
│ │程 │ │ │ │ │
├─┼──┼──┼───────┼─────┼─────┤




│十│PD90│台灣│1,524,800 │陳家祺 │90.05.18 │
│二│-158│塔槽│ │黃明澤 │決標 │
│ │-P20│公司│ │ │90.05.24 │
│ │0 ├──┼───────┼─────┤開工 │
│ │濟陽│常榮│1,873,840 │李嘉藺 │ │
│ │艦甲│公司│ │黃重霖 │ │
│ │板防├──┼───────┼─────┤ │
│ │滑砂│啟雅│1,752,600 │梁金媽魯 │ │
│ │道換│公司│ │顏聖鵬 │ │
│ │新工│ │ │ │ │
│ │程 │ │ │ │ │
├─┼──┼──┼───────┼─────┼─────┤
│十│PD90│台灣│1,310,400 │周秀麗 │90.07.31 │
│三│-153│愛絲│ │顏聖鵬 │決標 │
│ │-P37│樂公│ │ │90.08.09 │
│ │9 │司 │ │ │開工 │
│ │康定├──┼───────┼─────┤ │
│ │艦甲│帛相│1,455,500 │詹清香 │ │
│ │板防│公司│ │杜如芬 │ │
│ │滑砂│ │ │ │ │
│ │道換│ │ │ │ │
│ │新工│ │ │ │ │
│ │程 │ │ │ │ │
│ │ ├──┼───────┼─────┼─────┤
│ │ │廣慶│1,530,000 │蕭惠文 │ │
│ │ │隆公│ │黃重霖 │ │
│ │ │司 │ │ │ │
└─┴──┴──┴───────┴─────┴─────┘
(二)第13項康定艦工程之各項施工時程(依第13項工程之監 工日誌【如附件三】):
┌─┬─────┬───────────────────┐
│項│時 間│   施   工   內   容 │
│次│ │ │
├─┼─────┼───────────────────┤
│一│90.08.09 │開工,施工前包裝防護。 │
├─┼─────┼───────────────────┤
│二│90.08.11至│飛行甲板除漆、除銹及第一道底漆。方陣砲│
│ │90.08.17 │甲板除漆、除銹及第一道底漆。 │
│ │ │(90.08.10及14、15、16出海試船而停工)│
├─┼─────┼───────────────────┤




│三│90.08.18至│飛行甲板第二道防滑塗料底漆。 │
│ │90.08.19 │方陣砲甲板除漆、除銹及第一道底漆。 │
├─┼─────┼───────────────────┤
│四│90.08.20 │飛行甲板包裝;方陣砲甲板除漆、除銹及第│
│ │ │二道防滑塗料底漆。 │
├─┼─────┼───────────────────┤
│五│90.08.21 │飛行甲板防滑塗料及方陣砲甲板包裝。 │
├─┼─────┼───────────────────┤
│六│90.08.22 │飛行甲板防滑塗料面漆及方陣砲甲板防滑塗│
│ │ │料。 │
├─┼─────┼───────────────────┤
│七│90.08.23 │飛行甲板標示及方陣砲甲板防滑塗料面漆。│
├─┼─────┼───────────────────┤
│八│90.08.24 │飛行甲板及方陣砲甲板標示。 │
├─┼─────┼───────────────────┤
│九│90.08.25至│假日或下雨未施工。 │
│ │90.08.27 │ │
├─┼─────┼───────────────────┤
│十│90.08.28 │上午下雨停工,下午施作飛行甲板標示。 │
├─┼─────┼───────────────────┤
│十│90.08.29 │竣工並完成施工現場之清潔。 │
│一│ │ │
├─┼─────┼───────────────────┤
│十│90.09.19 │驗收。 │
│二│ │ │
└─┴─────┴───────────────────┘
三、廠商圍標及詢訪價不實之情形:
(一)本案工程約 2年期間,歷經19次之工程投、開標,而參 與投標及得標廠商皆為特定之廠商,又各廠商之投標代 表人及合約文件等又多有雷同之處,案經審計部查復( 附件一)如次:
1.顏聖鵬分別多次代表貴翔(2次)、啟雅(1次)、台 灣愛絲樂( 1次)等公司,擔任不同標案之投標代表 人;另宋玉珍分別代表啟雅、台灣愛絲樂等公司投標 ,黃重霖亦各代表常榮(9次)、廣慶隆(1次)等公 司出席不同標案之投標。
2.由上項可知,顏聖鵬黃重霖 2人曾多次代表不同廠 商﹐擔任各標案之投標代表人,又林希偉亦擔任啟雅 公司參與11項工程之投標代表人,然上開 3人竟同時 分別擔任第13項康定艦甲板防滑砂道換新工程(以下



稱第13項工程)得標承商台灣愛絲樂公司之經理、工 務及業務人員。
3.黃重霖曾任常榮、台灣愛絲樂等公司之施工現場主管 。
4.貴翔、啟雅、台灣愛絲樂等公司參與康定(案號【以 下同】PD89-716-P455)、班超(PD89-729-P510)及 鄭和( PD89-760-P602)等艦之不同標案投標時,各 廠商投標文件之筆跡酷似。
5.設籍台北市之台灣愛絲樂公司參與鄭和艦(PD89-760 -P602)標案投標時,標封郵戳為89年7月15日寄自高 雄楠梓郵局,而該標案得標廠商啟雅公司之設籍地亦 為高雄市楠梓區。
6.本案班超艦(PD89-729-P510)、迪化艦(PD89-658- P211)之得標廠商啟雅、常榮公司,其員工團體意外 傷害保險要保書填載之要保單位地址(高雄縣仁武鄉 竹工二巷13號)及電話號碼(00-0000000)均相同。 7.啟雅、台灣愛絲樂等公司於不同標案得標、簽約時, 其所提供之施工說明書內容完全相同。
8.參與投標廠商多為啟雅或台灣愛絲樂等公司,重疊性 頗高,並集中由啟雅 ( 8案,占61.53%)、台灣愛絲 樂( 2案,占15.38%)等少數公司得標承攬 (餘由貴 翔、常榮及台灣塔槽等公司各標得 1案)。
(二)91 年7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高雄地 檢署)以雄檢楠生91偵8148字第 46050號函送本院資料 (附件四)中之起訴書略以:「犯罪事實:…為順利標 得左支部軍艦甲板防滑砂道換新工程,竟共同基於影響 決標價格以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由李源盛、周秀 麗、黃昭貴等人,分別將常榮、台灣愛絲樂及貴翔公司 之印章、證件及相關資料交由啟雅公司保管後,自88年 9月至90年2月間,…連續於相關採購案之投標日,…持 上開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到場參與投標,相互協議不為 價格之競爭,以此不法方式,連續標取各項採購案,累 計金額達1,858萬323元。」本案檢察官詢問承商筆錄亦 記載:「啟雅公司於88年8、9月起﹐陸續由總經理以常 榮、貴翔及台灣愛絲樂等公司之名義陪標本案各項工程 ,並依工程總價8%作為軍方人員之回扣,每次金額約10 萬元以內不等」。
(三)又上項高雄地檢署函送本院資料中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 市調查處偵查卷宗(附件四第 123頁之91年4月2日高市 肅字第0916802380-0號函)指稱本案工程,確有工程圍



標、受賄等勾結舞弊之情事,相關重點摘述如下:「本 案有11項工程均係啟雅公司結合貴翔、常榮及台灣愛絲 樂公司,以聯合行為之圍標方式得標,得標之不法工程 金額約1,800餘萬元」。
(四)查本案第1項之昆明艦甲板防滑砂道換新工程,於88年9 月10日進行第1次開標,而第13項工程係於90年7月31日 決標;而據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以下稱海軍總部)91 年8月16日(91)搢計字第02240號函之查復資料附錄七 (附件五之第 195頁),本案13項工程之預算編擬期間 ,左支部共計辦理38次之廠商詢訪價(除第13項工程洽 2家廠家詢訪價外,其餘12項工程皆洽3家廠商詢訪價) ﹐其中有37次係洽啟雅、貴翔、常榮及台灣愛絲樂等特 定廠商詢訪價。
四、第13項工程各施工階段未依規定執行檢驗之情形: (一)該項工程依合約規定之施工流程(附件二之第76頁)為 :「 清潔-包裝防護-水刀除漆、除銹-清潔-檢驗-防銹 底漆(50um以上【註 1um=m】)-清潔-防滑塗料底漆 (80um以上)-清潔-包裝防護-滾塗防滑砂道塗料(900 um以上)-拆包裝-檢驗-清潔-噴表面保護塗料砂(80um 以上)- 標記油漆-拆保護-完工。」砂道計施作四道油 漆,每道油漆之檢驗紀錄依規定均須由品質管制鑑測處 (以下稱品鑑處)人員併同驗收。
(二)核該項工程各項施工之分段檢驗紀錄(附件一之第18頁 )均填載「會同艦方、品鑑處、監工檢驗合格」,惟查 90年 9月23日至29日監工日誌週報表(以下稱週報表) 之品鑑處會簽意見(附件六)卻填註:「依合約規定, 施工日誌每一節點均應通知品鑑處檢驗。第13項工程施 工過程中,本處均未接獲通知檢驗,故施工概況,本處 並不知情」。
(三)90 年 8月9日(開工日)至同年月23日之施工檢驗紀錄 ,皆於工程驗收日 (同年 9月19日)後7日(26日)始送 中校品鑑處處長陳英傑及康定艦督工補簽署,此有審計 部稽查報告(附件一)、國防部之訪談紀錄(附件二之 第74頁)及本院91年10月 7日之約詢筆錄(附件七之第 226頁)在卷可稽。
(四)左支部監工楊明德於國防部調查時稱:「第13項工程未 待品鑑員到場檢驗﹐即同意承商施工;所有施工檢驗紀 錄約在 9月上旬一次補做﹐各漆膜厚度之數據係憑記憶 填寫。」(附件二之第62頁)品鑑處品鑑員張堅財亦稱 :「90年 8月14日曾進行第13項工程材料驗收之檢驗,



其餘各項檢驗均未參與﹐也無人通知本人。」(附件二 之第73頁)海軍康定艦之艦方督工則表示:「每階段之 分段檢驗僅本艦督工、左支部監工及承商代表在場實施 ,品鑑處未派員參加,左支部監工並無現場紀錄檢驗結 果」(附件二之第79頁)。
五、第13項工程之監工及驗收作業徒具形式: (一)查該項工程於90年8月9日開工至同年月29日完工,並於 同年 9月19日經左支部驗收判定合格(附件二之第81頁 );惟本案左支部監工楊明德於國防部之調查詢問筆錄 (附件二之第63及第65頁)稱:「施工說明書係由本人 東抄西抄訂定的,但對相關規範之內容並不瞭解,曾向 歷任場主任反應本人能力不足﹐但未獲處理。希望能加 強宣導監工應注意之事項。」該監工於本院91年8月7日 約詢時亦稱:「我工作量非常大,並無接受監工之教育 訓練,僅受過工安之課程。組內一些原文技術資料我看 不懂,會請中船公司之工程師協助說明」(附件八之第 238頁)。
(二)該項工程之監驗作業經彙整相關監工日誌(附件三)及 審計部查復之資料(附件一),違失如下:
1.承商(台灣愛絲樂公司)於較大面積之甲板進行除漆 及除銹時,擅改以空壓槍及濕式吸塵器施工,其施工 機具與合約規定不符,影響施工品質及造成設施污染 。
2.承商未於施工前提送計畫進度表予左支部,以利該部 進行履約之督導;然監工日誌卻均填寫預定進度,顯 有工程進度管制及記載不實之情事。
3.監工日誌之施工項目與工料分析表之品項不符,無法 確實管制施工之進度。
4.監工日誌之「廠供材料進廠及使用情形紀錄」欄均為 空白,監工人員未依規定填註。
5.監工日誌均未經承商簽章確認,易造成驗收結算之爭 議。
6.左支部未依規定將工程合約送康定艦,本院約詢時該 部亦坦承疏失(附件八之第245頁)。
7.驗收時監察官及品鑑員未到場參加,驗收程序實有可 議。
六、監工日誌及週報表虛偽不實之情形:
(一)本案工程之左支部工程處監工須依約督導承商施工,逐 日依實況將人工、材料耗用等情形,登載於監工日誌及 副知承商簽章後送核,並每週彙整週報表會該部主計室



、政戰綜合科、計畫處、供應處後,再經權責長官審閱 ﹐俾列為完工驗收工期核算之依據(附件二之第36及第 46頁)。
(二)據本案監工於國防部調查之詢問筆錄(附件二之第62頁 )稱:「第13項工程監工日誌中僅每日填寫出工狀況及 施工項目,其餘項目均於事後補登。」該監工之主管廖 耀國上尉亦稱:「監工日誌未按時陳核,係因監工平時 加班趕工及其所任之油漆組長業務繁重所致。」(附件 二之第76頁),另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以下稱海軍總 司令部)於本院約詢前報稱:「本案各項工程驗收時, 應備齊監工日誌、檢驗紀錄、品管紀錄及廢棄物清運場 所證明等文件。」(附件八之第 252頁),左支部人員 於約詢時則稱:「驗收時,監工日誌無規範須查驗,僅 規範作為併案驗結之依據」(附件八之第248頁)。 (三)查本案工程監工日誌及週報表之實際陳核情形: 1.監工日誌部分:第 1項昆明艦工程88年10月20日、第 7項武昌艦工程89年7月21至22日及8月30日、第8項鄭 和艦工程89年11月 1日至五日等之監工日誌均未陳核 (附件八之第253至第256頁);另第13項康定艦工程 90 年8月23日之監工日誌迨完工 (同年8月29日)後50 日(10月18日)始補行填報陳核。此有審計部查復資 料(附件一之第 4頁)及本院91年10月14日左支部工 程處塢工場主任李聖全中校之約詢筆錄(附件九第27 9頁)可查。
2.週報表(附件六及附件十)部分:除第 2項康定、西 寧艦工程88年12月10日至24日之監工日誌,僅填列一 張週報表於驗收前陳核外,其餘12項工程之諸多週報 表皆於驗收合格後,始由副指揮官、工務長、副總工 程師等完成批閱。延宕較嚴重者:如第 1項昆明艦工 程88年10月16日至22日及10月25日至11月 1日之週報 表,於驗收合格後13日始批閱;第 3項迪化艦工程89 年3月1日至10日之週報表,經驗收合格後20日始批閱 ;第10項子儀艦工程90年 1月12日至15日之週報表, 於驗收合格後16日始批閱;第12項濟陽艦工程90年 8 月18日至20日之週報表,於驗收合格後40日始批閱; 第13項康定艦工程早於90年8月29日完工,然同年8月 9 日至15日、16日至22日及23日至29日之週報表,竟 延至同年10月18日陳核,並於驗收後54日始批閱。 七、施工廢棄物之清運管制落空之情形(附件五之第 172頁及 第184至第194頁):




依據第13項工程說明書「施工要領」第 6條之規定(附件 十一)略以:「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由廠商負責清理, 本部監工簽證,且需清運儲放至經政府機關認可、規定之 場所﹐並開具證明一式 3份交本部併案驗結…。」惟查左 支部執行本案廢棄物之清運管制作業,核有下列違失: (一)第 1項昆明艦:工程契約僅規範由承商負責清運至規定 之場所,但未規範承商須出具清運證明。
(二)第 2項康定、西寧艦工程:僅監工日誌註記廢棄物已交 廢棄物公司處理,惟查並無證明文件。
(三)第 3項迪化艦至第九項承德艦工程:承商檢附高雄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之「廢棄物管制卡」,惟查管制卡並未登 錄廢棄物之重量,左支部仍依上開證明文件併案驗結。 (四)第10項子儀艦至第13項康定艦工程:承商檢附「高雄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場過磅單」及開具廢棄物 清理委託書,各過磅單所登錄之廢棄物重量分別為:「 第10項子儀艦1,590公斤、第11項成功艦6,470公斤、第 12項濟陽艦2,000公斤、第13項康定艦3,590公斤」,在 廢棄物重量與除銹面積並無其他文件可資稽核情形下, 左支部仍依上開證明文件併案驗結。
(五)本案第 2至13項工程監工日誌僅填載承商施作除漆、除 銹之作業日期,未載明其廢棄物之清運時間及數量。據 上,第2至第9項之工程,承商對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數 量交代不清,而第10至第13項工程僅檢附回收場過磅單 ,但數量與除銹面積無法稽核,監工日誌亦未詳實記載 除漆、除銹時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及清運情形。 八、監工於施工期間與廠商餐敘及出入不正當場所情形: (一)據國防部海軍後勤司令部(以下稱後令部)報稱本案之 查證情形(附件二之第45頁附)略以:「經查左支部監 工確於87、88年於有女陪侍之『十里揚場 KTV』與啟雅 公司總經理餐敘,亦曾與品鑑處品鑑員共同赴約,且90 年初於『河邊海產店』參加該公司之尾牙餐敘(此時正 值該公司承攬第10項子儀艦工程之開工前夕);另品鑑 員亦坦承於業務上與廠商有餐敘之情事,惟消費給付係 與廠商『互有往來』」。
(二)另據後令部對本案監工之調查洽談紀要(附件二之附第 67頁)略以:「90年初參加啟雅公司之尾牙餐敘,有自 備禮物。87、88年與啟雅公司總經理在 KTV餐敘時有叫 過小姐,品鑑員曾一起去過,但都由本人或品鑑員買單 ,未讓廠商招待過」。
(三)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之本案工程偵查卷(附件



四之第 124頁)載明:「啟雅公司等之圍標集團得標後 ,為確保順利驗收及取得工程款,乃將每件工程得標金 額提撥8%作為楊明德之回扣,共致贈楊員 150餘萬元; 其手法係於得標時先支付4%,迨工程完工後再付4%,且 啟雅公司之會計均以工程材料耗材、工程費用預撥及人 事費用等名目製作傳票沖銷」。
(四)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之廠商詢問筆錄(附件四之 第134頁及附件十二之第302頁)亦載明:「啟雅公司承 攬本案各項工程期間,曾報支一些與楊員(左支部監工 )餐飲、KTV 酒店等處消費之單據;90年初,楊員曾邀 廠商至『大富豪KTV』、『鴛鴦湖KTV』等處消費,每次 花費約 1萬餘元,皆由廠商付帳,有時由楊員刷卡付帳 ,事後廠商拿發票回公司報帳後,再把錢還給楊員。楊 員曾於89年初至90年 6月,借住廠商位於高雄市○○○ 路之大廈,並與花名『曼玲』之女友同住該處,且使用 廠商地下 1樓之停車位;借住期間之水、電費皆由廠商 負擔」。
(五)惟監工楊員於本院約詢時仍以:「本案工程曾參加過一 次廠商之尾牙,並攜帶12瓶高粱酒。本案工程期間,沒 有跟廠商吃喝過,但偶而會與品鑑員去 KTV,有一次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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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榮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愛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貴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塔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慶隆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隆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帛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