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5年度,227號
CLEV,95,壢補,227,200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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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227號
原   告 俊宏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6
1,477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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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宏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