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90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玖佰零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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