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5年度,903號
SJEV,95,重簡,903,2006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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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90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玖佰零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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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