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芮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寶惜
號之1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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