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5年度,1536號
SJEV,95,重小,1536,2006061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1536號
原   告 信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祥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祥友工業有限公司向原告購買一批近接 開關,價金為新台幣(下同)47,481元並持有被告簽發支票 ,票據號碼為VB0000000號,詎原告屆期向付款人 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為證。至被告辯稱無力償 還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 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 號判例參照) ,是被告執此拒絕清償,自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5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祥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