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5年度,593號
KSEV,95,雄補,593,200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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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93號
原   告 甲○○
           通訊處高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星霖友和工程行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500 元
     ,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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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