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0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7月24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調解室一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良明
報知法官。
原告
請被告將應給付金額匯入第三人李信志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內。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下。
原告
移付調解成立並請求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
捌佰陸拾伍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