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3808號
KSEV,95,雄簡,3808,200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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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雄簡字第3808號
原   告 晶帝大舞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東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因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1,322,90 0 元,而簽發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及支票各1 紙,及背 書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由被告東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楷公 司)簽發之支票2 紙(以下合稱系爭票據)予伊,以擔保上 開借款之清償。詎上開系爭票據分別經伊遵期提示後,竟均 無法兌現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96條、 第97條,及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等規定,訴請判令被 告給付上開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三、被告東楷公司則以:對於附表二所示支票2 紙為伊所簽發乙 事不爭執,然該支票係為預付工程材料款而簽發交付被告丙 ○○,而被告丙○○嗣未依約完成其所承作伊公司之工程, 故伊自毋庸給付票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被告丙○○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陳述或聲明。
五、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票據為被告丙○○向伊借款所簽發或背書 交付,以擔保借款之清償,詎系爭票據分別經伊遵期提示後 ,竟均無法兌現而遭退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本票1 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已堪信為真, 復為到場之被告東楷公司不爭執;而未到場之被告丙○○則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六、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 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2 紙均為被告東楷公司簽發交付予被告 丙○○,再為被告丙○○背書轉讓予原告乙情,已如前述, 是被告東楷公司固抗辯上開支票係為預付工程材料款而簽發 交付被告丙○○,然被告丙○○既未依約完成其所承攬其公 司之工程,故被告東楷公司自毋庸給付票款乙節,惟查,原 告對被告東楷公司與被告丙○○間上述工程糾紛並不知情, 已為原告陳明在卷,是依首揭票據法規定,被告東楷公司自 不得執其與被告丙○○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其抗辯自不 足為採,被告東楷公司對原告仍應負票據清償責任。七、第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 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28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丙○○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 ,其發票日為95年3 月25日乙情,有上開本票影本乙紙附卷 可參;原告另執有之被告丙○○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1 紙 ,及被告東楷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丙○○背書之如附表二所 示之支票2 紙,則分別於95年4 月17日及同年5 月2 日提示 後不獲兌現等情,亦有前開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期可據 ,亦堪認定。從而,原告本於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第1 項、第2 項之票據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附表一:
┌───┬──────┬─────┬───────┬──────────┐
│票據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提  示  日 │
│種類 │ │ │ │ │
├───┼──────┼─────┼───────┼──────────┤
│本票 │95年3 月25日│ 12,900元 │ 004536 │ 95年3月15日 │
├───┼──────┼─────┼───────┼──────────┤
│支票 │95年4 月15日│ 45萬元 │ABP0000000 │ 95年4月17日 │
└───┴──────┴─────┴───────┴──────────┘
附表二:
┌───┬──────┬─────┬───────┬──────────┐
│票據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提  示  日 │
│種類 │ │ │ │ │
├───┼──────┼─────┼───────┼──────────┤
│支票 │95年4 月30日│ 48萬元 │AT0000000 │ 95年5月2日 │
├───┼──────┼─────┼───────┼──────────┤
│支票 │ 同上 │ 38萬元 │AT0000000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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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帝大舞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