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5年度,2950號
KSEV,95,雄小,2950,200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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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295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戊○○王昭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戊○○王昭治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丁○○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單、放款借據、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暨收息記錄查詢單 、郵儲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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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