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02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暐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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