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5年度,254號
FYEV,95,豐補,254,200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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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54號
原   告 乙○○
            43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江素琴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應⑴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
  ⑵再具狀陳明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之事實 (即陳述發生可
   向被告二人求償之原因經過---如於何時? 在何地? 如何
   發生求償原因事實等)及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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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