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5年度,344號
FYEV,95,豐簡,344,200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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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余建豐即承燁商行
      甲○○ 原住同上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及事實摘要欄內被告余建豐即承「業」商行記載,應更正被告余建豐即承「燁」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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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