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655號
KSDV,95,除,655,2006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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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55號
聲請人 福樺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催字第18 15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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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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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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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樺木業有限│合作金庫銀│5229-0 │62,398元 │94年8月31日 │JG0000000 │ │
│ │公司 │行三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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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樺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