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58號
TYDM,106,聲,2058,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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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皇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皇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9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5 年6 月4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2 月10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 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 60167755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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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