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2164號
KSDM,95,聲,2164,200607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6樓
         (現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95年度訴字第1692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
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40 條 、第346 條及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之罪嫌重大、有勾串人 或共犯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 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8 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22日執 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公訴人起訴之常業詐欺事實 皆已坦承不諱,被告與同案被告等於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 串證之必要。另被告尚有一稚女及年邁母親待照顧,實無可 能拋棄家庭不顧而逃亡。為此懇請鈞院撤銷原裁定,為停止 羈押之諭知,退步言之,鈞院若駁回停止羈押之聲請,請准 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受命法官訊問後,依被告及同案被告黃鈺 雄、游宏照游兆良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被害人羅木 貴等人於警詢之證述,並有匯款資料及監聽譯文等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0 條、第346 條及洗錢防制法 第9 條第3 項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前開刑法第340 條、 第346 條之罪,因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告等人犯罪所得 高達數千萬元,有事實足認有實施同一犯之虞,復因該集團 在大陸成員尚未破獲,而被告與同案被告等人就涉案情節之 供述,先後供述不一,且尚有共犯林建全在逃,於本件共犯 供述不一之情形下,共犯為脫免罪責,而有勾串之行為,勢 所難免,則被告與其他共犯有勾串之虞,自有禁止接見通信 之必要。是本件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 人所提理由尚難令其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消滅,是本 件聲請停止羈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均難准許,應予駁回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