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4年度,14號
KSDM,94,重訴,14,20060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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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蔡勝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聲請撤銷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審判期間,就所為犯行均已清楚交待 ,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足見被告已有悔悟之心,本件 羈押原因應已消滅,又被告之父現因案在監執行,家中僅餘 母親一人獨居,被告身為人子,自當回報養育之恩,為此請 求准予撤銷羈押。
二、查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所 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而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此 項情形,依然存在,並未消滅,被告以其業與被害人家屬和 解,及其家庭因素為由而聲請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 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紀 凱 峰
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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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