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4年度,13號
KSDM,94,自,13,200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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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13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曾慶雲律師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壬○○
      己○○
      癸○○
      庚○○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瑩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己○○癸○○庚○○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㈠自訴人於民國(下同)89年4 月間擔任高 雄銀行公庫部經理職務,被告壬○○於89年4 月間係擔任高 雄市銀行公庫部副理,被告己○○係擔任總經理,被告癸○ ○擔任副總經理,被告庚○○係擔任人事室主任。㈡被告4 人共同謀議利用高雄銀行優惠退職政策推行之機會,當自訴 人收到「高雄銀行從業人員優惠退職書」(以下簡稱系爭優 惠退職書)之空白表格資料後,基於前途規劃,乃先決定先 休假10日,利用休假期間再決定是否申請優惠退職,乃先在 系爭優惠退職書之填表人及身分證字號欄簽名、蓋章並填上 身分證字號,其餘資料則保留空白,並於89年4 月20日將系 爭優惠退職書交付被告壬○○,被告壬○○竟與被告己○○癸○○庚○○基於共同偽造系爭優惠退職書之犯意聯絡 ,在未告知自訴人且未經自訴人同意及授權之狀況下,推由 被告壬○○於89年4 月20日下班前在系爭優惠退職書之「單 位別」欄書寫「公庫部」;「職稱」欄書寫「經理」;「姓 名」欄書寫「呂隆隆」;「出生年月日」欄書寫「30.8.8」 ;「申請生效日期」欄填寫「八十九. 四. 二十」等文字後 ,於89年4 月20日下班前將系爭優惠退職書提出於人事室, 再由被告庚○○癸○○己○○分別以人事室主任、副總 經理、總經理之職務於89年4 月21日簽核,並未以系爭優惠 退職書中自訴人之單位及職稱不符而退回,致董事長於89年 4 月27日銷假上班後誤以為自訴人申請優惠退職而在「董事 長」欄位簽署認可,自訴人因而遭虛假不實優惠退職之生效 而離職等語,因認被告壬○○己○○癸○○庚○○均 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㈠自訴人絕不可能在89年 4 月20日填系爭優惠退職書後,再於89年4 月21日填寫差假 申請書,並自89年4 月24日請假至89年5 月6 日,此違反常 系爭優惠退職書,卻仍於89年4 月21日之差假申請單上職務 代理人欄蓋章,此亦嚴重違反常理。㈢高雄銀行之人事命令 記載自訴人自89年4 月20日自「公庫部經理」調職為「總行 研究委員」,亦即89年4 月20日自訴人之職務為「總行研究 委員」,何以系爭優惠退職書上之職稱欄仍係「經理」,且 讓自訴人以經理職務及條件優惠退職,此亦與事理有違為之 論據。
三、然訊之被告均堅決否認有自訴人所指犯行,㈠被告壬○○辯 稱:系爭優惠退職書除自訴人的簽名、蓋章、身分證字號是 自訴人填寫外,其餘文字都是由伊幫自訴人寫的,在89 年4 月21日交接典禮完後,自訴人爭取到以公庫部經理退職,自 訴人就要伊把空白的「高雄銀行從業人員優惠退職書」找出 來,伊拿到後在公庫部經理辦公室交給自訴人,自訴人叫伊 把資料填一填,伊就坐在公庫部經理辦公桌前的接待椅上幫 自訴人把基本資料填完後交回自訴人當場簽名、蓋章,寫上 身分證字號後,自訴人要求伊在當日親自送去總行人力資源 處,交給處長庚○○辦理後續手續等語;㈡被告己○○辯稱 :不是伊同意自訴人以公庫部經理優惠退職,因為董事長已 經同意自訴人以公庫部經理的名義退職,所以伊要趕快幫伊 批核,不然自訴人就變成曠職,董事長休假在美國,伊以打 電話徵詢董事長意見,伊不知道自訴人有填寫一份高雄銀行 員工差假申請單等語;㈢被告癸○○辯稱:紀錄顯示伊有於 系爭優惠退職單上批核,是由人力資源處送來,但伊沒有印 象,也沒有參加89年4 月21日公庫部經理交接典禮,等到伊 批核系爭優惠退職書時才知道自訴人以公庫部經理名義退職 等語:㈣被告庚○○辯稱:自訴人與案外人戊○○辦理交接 典禮時伊有在場,聽到自訴人說要以公庫部經理名義退職, 所以伊出去打電話問總經理,總經理說要問董事長,然後就 把電話掛掉,之後總經理打電話過來說董事長同意讓自訴人 以公庫部經理名義退職,伊就說那原來的派令就要拿回註銷 ,但自訴人簽系爭優惠退職書時伊不在場,而系爭優惠退職 書是壬○○在89年4 月21日當日下午送過來,伊交給負責處 理優退事宜的承辦人員處理簽辦後呈送給副總經理、總經理 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 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 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 4913號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 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亦著有30年上 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
㈠本件自訴人係以其在系爭優惠退職書上簽名、蓋章並書寫身 分證統一編號後,利用休假10日期間考慮是否辦理優退,竟 遭被告4 人共同偽造其優惠退職申請書並提出行使為犯罪事 實,是應審酌系爭優惠退職書是否係自訴人所同意授權填寫 並提出申請。
㈡據①證人即高雄銀行公庫部總務人員丙○○到庭具結證稱: 「(問:何時填寫自訴人高雄銀行員工差假申請單?)89年 4 月21日早上幾點忘記了,好像在交接後才寫的」、「(問 :為何會填寫自訴人的員工差假申請單?)中間的情形我不 知道,但是是經理(指自訴人)說他想要請假,因為我是總 務就幫他寫員工差假申請單放在他那邊,到下午他才將申請 書拿給我叫我送,我跟他講說,經理,早上你已經優退了, 你叫我將差假申請單送去給誰,自訴人就叫我留著,等他叫 我送時我才送,之後就沒有再看到他了」、「自訴人的習慣 會跟我講他何時要請假,叫我幫他填寫假單,再送總行。代 理部分都是經理自己去找,我填寫高雄銀行員工差假申請單 時職務代理人壬○○還沒有蓋章,是等劉經理蓋完再拿給自 訴人,流程上一定要代理人蓋完章之後,才會由請假的人蓋 章」、「(問:是否記得4 月21日移交當天自訴人何時離開 辦公室,沒有再回來?)應該是下午,因為他是下午把假單 拿給我,至於幾點我忘記了」、「(問:你是否知道自訴人 有填寫一張優惠退職書?)我不知道」、「(問:是否知道 交接之前人事室有傳真一張空白的優惠退職書給自訴人?) 我知道,我去傳真機那邊拿給他的,當時他有講一點他可能 可以辦優退」、「之前自訴人就有提到他可能可以以經理名 義退休,交接完之後,他就跟我說他以經理的名義退休」等 語(見本院卷㈡第72頁至第79頁);②證人即高雄銀行公庫 部助理丁○到庭具結證稱:89年4 月21日自訴人辦理優退時 ,壬○○有來找伊,說要到自訴人家去拿派令,由自訴人帶



伊與壬○○一起去,伊只有看到自訴人拿一個信封給壬○○ ,裡面是不是派令伊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0頁至第82 頁);③證人戊○○到庭具結證稱:「當天在公庫部的經理 辦公室交接,交接後在聊天過程中自訴人提到她小孩在美國 ,她也希望能夠退休,去看她小孩,所以她當下有要求說希 望能以公庫部經理名義退休,但是在場的人沒有人有權答應 她的要求。所以我們人力資源處庚○○處長有出去打電話, 過一會兒進來說,上面有同意自訴人以公庫部經理名義退休 ,自訴人就說這樣原來的派令是否要收回重發,庚○○就說 對,要收回重發,自訴人就要我交回先前的派令,我說派令 在家裡,自訴人叫我回去拿,我就回去拿,我拿來後交給丙 ○○小姐,之後我就回市府分行辦公室。我知道自訴人也有 回去拿派令。交接當天在場的人有自訴人、庚○○、副總李 燕峰還有我四人。當時壬○○是進進出出的。在場的人都有 聽到自訴人要以公庫經理的身份退休,當庚○○說上面同意 自訴人以公庫部經理退職,自訴人有點高興也有點急,怕我 變卦,就叫我馬上回家去拿派令。在4 月21日移交當天沒有 看過系爭優惠退職書,我印象中是自訴人請壬○○寫的,是 在庚○○打完電話告知上面同意自訴人以公庫部經理名義退 休後,自訴人很高興,就請壬○○拿退職書來,壬○○就出 去外面拿退職書,壬○○拿來之後有給自訴人看了一下,之 後自訴人就叫壬○○填一填。有看到自訴人在壬○○那張紙 上寫字,是壬○○先寫,被告壬○○寫的時候是在經理桌前 ,面對自訴人寫的,自訴人則是坐在她自己的桌前面對壬○ ○寫的,我當時坐在壬○○的後方沙發上。從我的位置,看 不到自訴人寫什麼,只看到在寫字,因為我有聽自訴人叫壬 ○○拿退職書來,我們銀行退職書的格式只有一種,所以我 認為他當時寫的就是系爭優惠退職書」等語(見本院卷㈡ 134 頁至第140 頁)。
④準此,依證人戊○○之證詞及丁○之證詞,堪認自訴人於 交接後經高雄銀行董事長同意其以公庫部經理退職後,隨即 與戊○○相約繳回之前派令,自訴人並由被告壬○○與丁○ 隨同返回住處取回派令,且證人丙○○亦聽聞自訴人稱以經 理名義退休,是自訴人主張其未提出系爭優惠退職書辦理退 職云云,已與上揭證人證詞不符,至於證人丙○○所稱代自 訴人填寫員工差假申請單係在交接當日交接後之詞,與被告 壬○○辯稱:4 月21日自訴人拿差假申請書給伊蓋職務代理 人章時,自訴人本身還沒有決定要優惠退職,所以她要休假 ,伊就幫她代理,伊蓋差假單時,自訴人還沒有交接完畢, 因為自訴人要休假的日期是在交接後所以要以新派任的職務



名稱休假,交接後自訴人的職務雖然是總行研究委員但派駐 在公庫部,是14職等,公庫部13職等只有伊一人,所以伊還 是自訴人的當然職務代理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5 頁)不 同,此係證人丙○○到庭具結作證之時(95年3 月23日)距 案發之時(89年4 月21日)已近6 年,以人之記憶難免模糊 之情,尚難以此即認證人丙○○之證詞全不可信,附此敘明 。
㈢又以自訴人主張係休假期間被偽造辦理優惠退職之事實,則 自訴人自身認知其並未退職,縱令被告知偽造退職申請,依 一般常情自不以受告知即相信自己退職,則自訴人自應於最 後休假日(89年5 月6 日13時)恢復上班,則自訴人是否有 再至高雄銀行上班?然依①證人即高雄銀行產業工會理事長 辛○○到庭具結證稱:「(問:89年4 月24日左右,是否你 們工會有位常務理事跟你聯絡,自訴人與銀行方面有爭議申 訴是向請你協助?)自訴人當時有找工會協助」、「(問: 你們是否在89年4 月29日在高雄市的日本料理店會面討論? )有,有約在那邊見面討論,主要是討論他不願意離職的問 題,請我們協助他復職」、「(問:能否確定自訴人來找常 務理事的時間是89年4 月24日?)6 年了,我記不得,自訴 人是在辦理離職之後的1 個星期內就有來找」、「(問:自 訴人當時有沒有跟你說他休假回來才發現他離職?)這句話 一定有講過,但哪一天講的我不知道」、「在89年4 月21日 移交之後他(指自訴人)就一直很積極的要找我,在一個星 期之內就找我吃飯,要求協助,當天好像是星期六,當時還 沒有講到被告偽造退職書為他申請退職的部分,只是講要請 董事長讓他復職,還沒有講到要訴訟」、「(問:自訴人所 稱非自願離職,是不是指他簽了退職書後反悔想要復職?) 因為很多人不是很高興簽了退職書」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3 頁至第69頁);②證人即高雄銀行產業公會第二屆常務理事 乙○○到庭具結證稱:「(問:是否知道自訴人是辦理交接 之後多久來找你?)不到一個星期,在場人有自訴人、辛○ ○理事長和我,在4 月28日時,自訴人有提到退職金已經匯 入她的帳戶,她沒有要退職的意思,所以就急著找我們幫她 爭取權利,自訴人找我們的時候,我們並不知道她有寫退職 書,但是自訴人有告訴我們,她已經被退職了」等語(見本 院卷㈡第144 頁);③準此,依證人辛○○、乙○○之證詞 堪認自訴人於預定休假結束(89年5 月6 日13時)前即尋求 高雄銀行產業工會協助處理其辦理復職事宜,換言之,自訴 人並未主張其於何時銷假上班,經何人告知已辦理退職,之 後才尋求產業工會協助復職之情,反而依證人陳潤芳、乙○



○之證詞足認自訴人於辦理退職後不到一星期即尋求工會協 助,堪認自訴人於89年4 月21日辦理交接後應即知悉退職, 進而謀求工會協助,是亦難據上揭證人證詞予以認定自訴人 所主張被告4 人於其休假期間偽造其優惠退職申請書並進而 行使之情。
㈣綜合以上,自訴人以其員工差假申請單與系爭優惠退職書之 記載有間,而主張係被告4 人共同偽造系爭優惠退職書並持 以行使,與卷內證據並不相符,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 壬○○己○○癸○○庚○○確有為自訴人所主張之犯 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各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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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