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縣仁武鄉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複 代 理人 江順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於民國95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 月16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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