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正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正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正賢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 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 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 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 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 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 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 抗字第1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3 罪確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 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 審簡字第60、第6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有各該案件 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其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均是類型相同之竊盜罪、犯罪手段、竊得金額及於附 表編號3 之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具體情節,依上開說明,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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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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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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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1 日。│000 元折算1 日。│000 元折算1 日。│
│ │ (註) │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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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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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7 月16日 │105年8月28日 │105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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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及案號 │字第16687 號、第│字第16687 號、第│字第23066 號 │
│ │20916號 │2091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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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
│ 事│ │60號、第61號 │60號、第61號 │276號 │
│ 實│ │ │ │ │
│ 審├──┼────────┼────────┼────────┤
│ │判決│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4月1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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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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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案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
│ 定│ │60號、第61號 │60號、第61號 │276號 │
│ 判├──┼────────┼────────┼────────┤
│ 決│確定│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4日 │106年5月1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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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 │
│ 註 │年度審簡字第60號、第61號判決應執行│ │
│ │拘役3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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