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
年度簡上字第756 號中華民國95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47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 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為應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視 聽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美商迪士尼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 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及民國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為受我 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被告竟基於意 圖散布之犯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視聽著作,均係未經前揭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之音 樂著作及視聽著作盜版光碟片,仍向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購得持有,並於民國94年3 月14日19時許,在高雄縣岡山鎮 ○○○路之「中山夜市」內,預備擺攤販賣盜版之上揭視聽 及音樂著作光碟片。嗣於同日19時58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 ,並扣得未經前揭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盜版音樂、電影光碟 共計260 片(含附表一所示盜版唱片光碟137 片及附表二所 示盜版電影光碟123 片)。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認不應適用 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證人陳嘉賢、邱玉豐、洪江清於偵查中經具結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 ,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 、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 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 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且本案被告並未提出有何顯不可信 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得為證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 條之5 亦已明揭其旨。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藍仁駿、謝昆原 於警詢之陳述,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 述,係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藍仁駿、謝昆 原於警詢所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無何不適當之情形,是 依上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 版光碟等情固供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 行,辯稱:伊係在「中山夜市」擺攤販賣手錶,扣案之盜版 光碟片並非伊所有,而係綽號「邢素蘭」之乙○○所有,乙 ○○平日在該夜市販賣光碟,查獲當天乙○○撥打電話給伊 ,表示其手扭傷,拜託伊幫忙推推車,伊原先拒絕,但經乙 ○○一再拜託,伊始同意幫忙推推車,警察查獲當時乙○○ 就在旁邊,但因乙○○當時正因販賣盜版光碟案件在緩刑期 間,其先生復在監執行,且乙○○又有2 個小孩要照顧,加 以伊個人一直以為本案為民事案件可以和解,始未供出乙○ ○,事後伊始知道為刑事案件,而乙○○的先生亦已經於94 年7 月間假釋出監,可以照顧小孩,所以伊現今始供出乙○ ○云云。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視聽影音光碟片,分別係未經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 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藍仁駿、 謝昆原分別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正版影音光碟著作權 利證明資料18紙、正版CD光碟權利證明資料28紙及財團法 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 份附卷可稽,且 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視聽影音光碟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
確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盜版光碟 片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並未如正版光碟片有印製 片名、封面之外包裝,有查獲照片10幀在卷可憑,客觀上 任何人單以肉眼觀察即可知悉該等光碟片,乃係未經各該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 。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供承:伊知道所推推車上為盜 版光碟等語(見原審94年10月19日審判筆錄第20頁),是 被告對於其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扣案光碟片乃係侵害著作 財產權人之光碟重製物乙節,自係有所認識,此部分之事 實亦堪以認定。
(三)被告先於警詢時供稱:扣案之光碟片非伊所有,當日伊至 停車場欲拿取修理手錶之工具包,適遇綽號「阿強」之男 子託伊將扣案之光碟片推至廁所旁等語(見警卷第3 頁反 面);嗣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伊係在「中山夜市」擺攤販 賣手錶,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並非伊所有,而係綽號「邢素 蘭」之乙○○所有,乙○○平日在該夜市販賣光碟,查獲 當天乙○○撥打電話給伊,表示其手扭傷,拜託伊幫忙推 推車,伊原先拒絕,但經乙○○一再拜託,伊始同意幫忙 推推車等語(見原審卷第19頁),則被告之供述前後不一 ,已有可疑。而被告在停車場內,清點裝放在推車上之光 碟片後,始將推車推向夜市而為埋伏警員查獲,被告為警 查獲後,雖亦辯稱查獲之光碟片非其所有,惟並未向警員 表示所查獲之光碟片係綽號「阿強」之男子所交,亦未帶 同警方找尋該綽號「阿強」之男子等情,業據查獲警員陳 嘉賢、邱玉豐、洪江清於偵查中結稱明確(見偵查卷第23 8 至241 頁)。則若扣案之盜版光碟並非被告所有,被告 僅係受他人之拜託而幫忙推運,依常理,被告應僅單純予 以推運,豈需「清點」裝放在推車上之光碟片?再者,為 警查獲時,亦應立即向警員表示查獲之盜版光碟係何人所 有,並帶同警員尋查,故被告之辯解顯與常理有違,實有 可議。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3 月間伊雖 有於岡山鎮中山夜市擺攤,惟伊係賣眼鏡、口罩等物,並 非販賣盜版光碟,90年7 月之前伊有賣盜版光碟,但被警 查獲以後伊就沒有再賣盜版光碟了;94年3 月14日晚上7 點左右伊並沒有請被告幫伊運送盜版光碟,被告被警查獲 時伊並不在場;伊之綽號並非「邢素蘭」等語(見本院卷 第81、82頁),故上開查扣之盜版光碟顯係被告所持有甚 明,被告之辯解顯不足採。
(四)證人潘子龍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伊在岡山「中山夜市」
擺攤販賣泡沫紅茶及咖啡,伊認識被告1 年多,被告係在 「中山夜市」及黃昏市場擺攤販賣手錶及太陽眼鏡,除前 述物品外,伊從未見過被告販賣過任何東西,1 年多前, 伊剛至該夜市擺攤時,伊旁邊相連之攤位係一名綽號「邢 素蘭」之女子在販賣視聽影音光碟片,該女子原係將光碟 片陳列在桌上販賣,後來改為流動式販賣,即該女子背個 包包站在原有攤位位置,熟客人認得她,會過來與其談話 交易,該女子會將載有光碟片項目、種類及名稱之目錄交 給客人過目,伊曾見過客人在攤位上交錢給該女子,該女 子再與客人離開攤位去交貨,於94年3 月14日前,亦見過 被告幫「邢素蘭」推手推車約3 、4 次等語(見原審94年 10月19日審判筆錄第3 至18頁),證人潘子龍之上開證詞 ,雖與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之情節相符,惟與被告於 警詢時之所供述該扣案之盜版光碟係綽號「阿強」之男子 託其推運之情節確不相符合,故證人潘子龍之證詞顯係嗣 後與被告串飾迴護之詞,諉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 告前開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 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之罪,惟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94年10月5 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更正本件起訴法條為被告係涉犯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被告一個持有行為, 同時侵害數個不同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原判決未詳予推究,逕為被告無罪之判決,顯有未洽。檢察 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應係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 2 項之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不知 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 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漠視政府保護智 慧財產權決心,且犯罪後仍飾詞辯解,並無悔意等其他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 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 罰金。」:修正前之舊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 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 )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 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 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而依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期限,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則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結果,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另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123 片及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 光碟片137 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已如前述,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至其餘扣案之重製影音光碟片333 片及重製CD光碟87片,雖 非屬正版光碟,惟無證據證明該等著作仍在保護期間,且無 法認定係侵害何人之著作財產權,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另 扣案之牛皮包裝紙袋、目錄、攤架及手推車,均非被告供犯 本件犯罪所用,或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一:
┌───┬───────┬─────────┬────────┬───┐
│編號 │盜版雷射唱片名│音樂著作名稱 │著作權人 │數量 │
│ │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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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桑 │開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 2 │
│ │ │ │有限公司 │ │
├───┼───────┼─────────┼────────┼───┤
│ 2 │張韶涵 │歐若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6 │
│ │ │ │有限公司 │ │
├───┼───────┼─────────┼────────┼───┤
│ 3 │范逸臣 │愛情程式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1 │
│ │ │ │公司 │ │
├───┼───────┼─────────┼────────┼───┤
│ 4 │周傳雄 │異世界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 1 │
│ │ │ │有限公司 │ │
├───┼───────┼─────────┼────────┼───┤
│ 5 │水蜜桃姊姊 │世界真奇妙 │同上 │ 5 │
├───┼───────┼─────────┼────────┼───┤
│ 6 │張學友 │SORRY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6 │
│ │ │ │有限公司 │ │
├───┼───────┼─────────┼────────┼───┤
│ 7 │蔡健雅 │假想敵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1 │
│ │ │ │有限公司 │ │
├───┼───────┼─────────┼────────┼───┤
│ 8 │費玉清 │高崗上 │同上 │ 1 │
├───┼───────┼─────────┼────────┼───┤
│ 9 │戀上紅櫻桃 │HERO │同上 │ 3 │
├───┼───────┼─────────┼────────┼───┤
│ 10 │阿杜 │一首情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5 │
│ │ │ │公司 │ │
├───┼───────┼─────────┼────────┼───┤
│ 11 │陶喆 │鬼 │同上 │ 1 │
├───┼───────┼─────────┼────────┼───┤
│ 12 │劉若英 │聽說 │同上 │ 2 │
├───┼───────┼─────────┼────────┼───┤
│ 13 │張宇 │替身 │同上 │ 14 │
├───┼───────┼─────────┼────────┼───┤
│ 14 │BAD │CRAZY │同上 │ 1 │
├───┼───────┼─────────┼────────┼───┤
│ 15 │戴佩妮 │防空洞 │同上 │ 4 │
├───┼───────┼─────────┼────────┼───┤
│ 16 │陳小春 │算你狠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1 │
│ │ │ │司 │ │
├───┼───────┼─────────┼────────┼───┤
│ 17 │席亞拉 │HOTLINE │同上 │ 1 │
├───┼───────┼─────────┼────────┼───┤
│ 18 │布蘭妮 │TOXIC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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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艾薇兒 │失去控制 │同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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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亞瑟小子 │BURN │同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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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李聖傑 │手放開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4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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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蟑螂 │溜溜 │同上 │ 1 │
├───┼───────┼─────────┼────────┼───┤
│ 23 │萬芳 │慢火車 │同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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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光良 │童話 │同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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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任賢齊 │兩級 │同上 │ 3 │
├───┼───────┼─────────┼────────┼───┤
│ 26 │杜德偉 │脫掉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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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五月天 │軋車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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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梁靜茹 │FLY AWAY │同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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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五佰 │雙面人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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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吳克群 │學不會 │同上 │ 1 │
├───┼───────┼─────────┼────────┼───┤
│ 31 │賓崎步 │MY STORY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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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天國的嫁衣 │花的嫁紗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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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羅志祥 │機器娃娃 │同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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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寶兒 │傳情 │同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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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王心凌 │HONEY │同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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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5566 │王者之魂 │同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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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蔡依林 │招牌動作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3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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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言承旭 │一公尺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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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珍妮佛洛佩茲 │If you had my love│同上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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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黃義達 │藍天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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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傑西麥那尼 │她不是你 │同上 │ 2 │
├───┼───────┼─────────┼────────┼───┤
│ 42 │朱孝天 │永不停止 │同上 │ 3 │
│ │ │ │ │ │
├───┼───────┼─────────┼────────┼───┤
│ 43 │周傑倫 │七里香 │同上 │ 2 │
│ │ │ │ │ │
├───┼───────┼─────────┼────────┼───┤
│ 44 │平井堅 │Kiss of love │同上 │ 2 │
│ │ │ │ │ │
├───┼───────┼─────────┼────────┼───┤
│ 45 │王力宏 │心中的日月 │同上 │ 5 │
│ │ │ │ │ │
├───┴───────┴─────────┴────────┼───┤
│ 合計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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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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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中文片名 │英文片名 │著作權人 │數量 │
│ │ │ │ │(片)│
├───┼───────┼─────────┼──────┼───┤
│ 1 │超人特攻隊 │The incredibles │美商迪士尼企│ 2 │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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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花木蘭 │Mulan 2 │同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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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家寶藏 │National treasure │同上 │ 6 │
├───┼───────┼─────────┼──────┼───┤
│ 4 │驅魔神探 │Constantine │美商華納兄弟│ 22 │
│ │ │ │娛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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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未婚妻的漫長等│A very long engage│同上 │ 4 │
│ │待 │ment │ │ │
├───┼───────┼─────────┼──────┼───┤
│ 6 │登峰造極 │Million dollar bab│同上 │ 12 │
│ │ │y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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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幻影殺手 │Elektra │美商廿世紀福│ 2 │
│ │ │ │斯影片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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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尋找心的方向 │Sideways │同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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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鳳凰號 │The flight of the │同上 │ 2 │
│ │ │Phoenix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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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雷之心靈傳奇 │Ray │美商環球市場│ 4 │
│ │ │ │影片有限責任│ │
│ │ │ │合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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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BJ單身日記 │Bridget Jones:The│同上 │ 2 │
│ │ │edge of reaso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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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鯊魚黑幫 │Shark tale │同上 │ 3 │
├───┼───────┼─────────┼──────┼───┤
│ 13 │親家路窄 │Meet the fockers │同上 │ 10 │
├───┼───────┼─────────┼──────┼───┤
│ 14 │鬼訊號 │White noise │同上 │ 6 │
├───┼───────┼─────────┼──────┼───┤
│ 15 │波特萊爾大冒險│Lemony Snicket's a│同上 │ 8 │
│ │ │series of unfortun│ │ │
│ │ │ate events │ │ │
├───┼───────┼─────────┼──────┼───┤
│ 16 │偷情 │Closer │美商哥倫比亞│ 4 │
│ │ │ │影片股份有限│ │
│ │ │ │ │ │
├───┼───────┼─────────┼──────┼───┤
│ 17 │全民情聖 │Hitch │同上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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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刀峰戰士3 │Blade 3 │美商新線製作│ 2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19 │阿飛外傳 │Alfie │美商派拉蒙影│ 4 │
│ │ │ │片股份有限公│ │
├───┼───────┼─────────┼──────┼───┤
│ │合計 │ │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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