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選上訴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地○○
被 告 辰○○
宇○○○
戊○○
子○○
巳○○
戌○○
亥○○
庚○○
丙○○
壬○○
申○○
辛○○
乙○○
癸○○○
酉○○
午○
卯○○
丑○○
丁○○
己○○
甲○○
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
選訴字第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一八、一九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寅○○為現任(第十四屆)台南縣北門 鄉鄉長,為使自己能於本屆(第十五屆)北門鄉鄉長選舉中 勝利當選,竟與被告即司機天○○及另名翁姓女子(另案偵
辦)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概括犯意,由天○○駕車搭載寅○ ○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前往台南市○○ 路二二○號「黑橋牌香腸」台南中正直營門市店內,購買香 腸禮盒二箱,共計支出新台幣(下同)一萬零五百六十元, 購得後由寅○○本人或委由天○○、翁姓女子,於九十四年 七月二十八日或後某日按址將前述購得之香腸禮盒分送予具 有投票權之被告即北門鄉代表會主席辰○○、被告即北門鄉 鄉代表宇○○○、丑○○、卯○○、辛○○、甲○○、戊○ ○、癸○○○、午○、陳江泉(另案偵辦)、被告即北門鄉 北門村村長子○○、錦湖村村長巳○○(由其配偶郭洪秋蓮 收受,郭洪秋蓮部分另案偵辦)、三光村村長戌○○(由其 配偶曾郭雪霞收受,曾郭雪霞部分另案偵辦)、北門鄉永隆 村村長亥○○(由其配偶潘蔡素雲收受,潘蔡素雲部分另案 偵辦理)、永華村村長丁○○、玉港村村長申○○、保吉村 村長乙○○、鯤江村村長庚○○、東壁村村長丙○○、雙春 村村長己○○、中樞村村長未○○、仁里村村長壬○○、慈 安村村長酉○○等人各一盒或二盒不等,並向渠等約定於投 票日將選票投給寅○○,上述有投票權之人亦基於許以對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故意,而收受該禮盒。嗣於九十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經臺灣臺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台南縣調查站 調查員持搜索票至寅○○位於台南縣東壁村蚵寮五八八之一 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黑橋牌香腸包裝紙盒二只、信用卡帳 單一張等物,另在辰○○位於台南縣北門鄉慈安村三寮灣五 七一號住處內搜索扣得黑橋牌香腸二盒、在辛○○位於台南 縣北門鄉三光村三寮灣三二七號住處內搜索扣得香腸一袋( 業已腐敗,經檢察官勘驗後銷燬)等物。因認被告寅○○、 天○○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 票行賄罪嫌;被告辰○○、宇○○○、戊○○、子○○、巳 ○○、戌○○、亥○○、庚○○、丙○○、壬○○、申○○ 、辛○○、乙○○、癸○○○、酉○○,午○、卯○○、丑 ○○、丁○○、己○○、甲○○、未○○等二十二人涉犯刑 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投票受賄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 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 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法院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 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 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 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二年度上字六 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寅○○等二十四 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寅○○及天○○供認確有分送 前開香腸禮盒予被告辰○○等二十二人,被告辰○○、辛○ ○、子○○、巳○○、戌○○、亥○○、庚○○、酉○○等 人之供詞,扣案之黑橋牌香腸紙箱二只、信用卡帳單一張、 在被告辰○○住處扣得之黑橋牌香腸二盒、在被告辛○○住 處內扣得之香腸一袋,及照片數幀、通訊監察監聽譯文一份 等為其論述依據。
三、訊據被告寅○○固坦承為現任(第十四屆)台南縣北門鄉鄉 長,並登記參選第十五屆北門鄉鄉長選舉,於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八日,由被告即司機天○○駕車載送前往台南市○○路 二二○號「黑橋牌香腸」台南中正直營門市店,購買香腸禮 盒二箱,共計支出一萬零五百六十元,復於九十四年七月二 十八日或後某日,由被告寅○○本人或委由被告天○○,按 址將前述購得之香腸禮盒分送予北門鄉代表計十一人及北門 鄉村長計十三人,即被告辰○○等二十二人等事不諱。並被 告天○○固坦認係北門鄉公所司機,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 日,駕車搭載被告寅○○前去上址「黑橋牌香腸」台南中正 直營門市店,購買香腸禮盒二箱,並依被告寅○○指示,按 址分送香腸禮盒予被告辰○○等人之事實不諱。又被告辰○ ○、子○○、巳○○、戌○○、亥○○、庚○○、辛○○、 酉○○等八人,固均供認確有收受該香腸禮盒之事實不諱。 惟均堅決否認上揭犯行。被告寅○○辯稱:因於九十四年六 月十二日之豪雨及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之海棠颱風,均 造成台南縣北門鄉住家及農田嚴重淹水,而轄內鄉民代表、 村長均投入救災工作,並鄉民代表為受災戶與北門鄉公所協 調,村長亦督導村幹事勘查災情、審核救助金等,備極辛勞 ,身為北門鄉大家長,為感佩大家上下一心救災賑災,故贈 鄉民代表及村長每人香腸禮盒一盒,每盒價值約三百九十元 ,聊表謝意,與下屆鄉長選舉並無任何對價關係,復北門鄉 鄉民代表及村長,各屬不同黨派,而伊為無黨籍,苟為賄選 而贈送禮盒,孰能對全體鄉民代表、村長全面買票,又伊及
天○○贈送禮盒時,並無拉票行為,且亦未對各受贈人約其 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等語。被告天○○辯稱:伊係 北門鄉公所司機,僅係依鄉長寅○○指示載他去買香腸,並 依指示分送該香腸禮盒,而於分送時,如有人在家,就說是 鄉長送的,如無人在家,則將禮盒放著,故伊並無投票行賄 之行為等語。被告辰○○辯稱:於九十四年八月初,發現伊 住處騎樓之冰箱內,有放置二盒香腸禮盒,原以為係鄰居寄 放,經詢問後並無結果,因係可食用之物,不敢丟棄,亦不 知係何人所送,且其上並無鄉長寅○○之名片,而因逢生蚵 採收季節,騎樓之大型冰箱空間不足,始將香腸禮盒移至屋 內冰箱暫放等語。被告子○○、庚○○、辛○○、酉○○等 人均辯稱:伊等確有收到寅○○所贈送之香腸禮盒各一盒, 但此僅係禮尚往來,且當時亦未提及選舉之事等語。被告巳 ○○、戌○○、亥○○均辯稱:伊等配偶確有收受寅○○所 贈之香腸禮盒一盒,但當時伊等並不知此事,直到警方調伊 等去問話時,太太才告知等語。被告宇○○○、丑○○、卯 ○○、甲○○、戊○○、癸○○○、午○、丁○○、申○○ 、乙○○、丙○○、己○○、未○○、壬○○等十四人均辯 稱:伊等並無收到香腸禮盒,亦無見寅○○之名片等語。四、經查:
(一)被告寅○○為現任(第十四屆)台南縣北門鄉鄉長,並登記 參選第十五屆北門鄉鄉長選舉,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由被告即司機天○○駕車載送前往台南市○○路二二○號「 黑橋牌香腸」台南中正直營門市店,購買香腸禮盒二箱,共 計支出一萬零五百六十元,復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或後 某日,由被告寅○○本人或委由被告天○○,按址將前述購 得之香腸禮盒分送予北門鄉代表及北門鄉村長,迭據被告寅 ○○及天○○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 並有黑橋牌香腸紙箱二只、信用卡帳單一張扣案可資佐證、 及照片二張在卷可稽。又被告辰○○、子○○、巳○○、戌 ○○、亥○○、庚○○、辛○○、酉○○等八人,確有收受 被告寅○○所贈之香腸禮盒二盒或一盒,業據被告辰○○、 子○○、巳○○、戌○○、亥○○、庚○○、辛○○、酉○ ○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並有在被告 辰○○住處扣得之黑橋牌香腸二盒、在被告辛○○住處內扣 得之香腸一袋,及照片六張、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勘驗筆 錄(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一九號卷㈠第二一九、二二○頁 、第二二四至二二六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寅○○於上開 時日購買香腸禮盒饋贈予被告辰○○等八人之事實,堪信為 真實。
(二)關於被告宇○○○、丑○○、卯○○、甲○○、戊○○、癸 ○○○、午○、丁○○、申○○、乙○○、丙○○、己○○ 、未○○、壬○○等十四人部分:據被告天○○於九十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警詢時供稱:「(你有無陪同鄉長寅○○外出 致送前述黑橋牌香腸禮盒?送給哪些人?)有的,我記得香 腸買回來後,我有開車陪鄉長寅○○外出致送部分香腸禮盒 給鄉民代表及村長,但送給誰詳細姓名我已記不清楚,剩下 大部分的香腸禮盒都是鄉長交代我代替他前去致送給其餘的 鄉民代表及村長,包括代表會正副主席辰○○、宇○○○等 全體鄉民代表及村長」、「(你代替鄉長前去致送香腸禮盒 給鄉民代表及村長的過程為何?)我完全是依照鄉長寅○○ 的指示,一一將香腸禮盒送給其他的鄉民代表及村長,我告 訴對方香腸禮盒是鄉長交代我拿來的,送完後我隨即離去轉 往他處繼續致送」、「(該鄉民代表會及村長名單上,你做 打勾記號的鄉民代表及村長,是否就是你受鄉長寅○○指派 前往致送香腸禮盒的名單?提示北門鄉鄉民代表會及村長名 單)是的」(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四十七、 四十八頁)。並於九十四年年八月三十一日偵查中證稱:「 (寅○○是否有把這些禮盒送給別人?送給何人?何時送的 ?)買回來的當天或隔天,我有開車陪寅○○將禮盒送給北 門鄉的鄉民代表及村長。另外也有部分禮盒是我依照寅○○ 的指示送出去」、「(何者為你們送禮的對象?提示附件名 單)打勾的部分是我們送禮的對象。包括辰○○、宇○○○ 、丑○○、卯○○、甲○○、戊○○、洪凃秀珠、午○、子 ○○、巳○○、戌○○、亥○○、丁○○、申○○、乙○○ 、庚○○、丙○○、己○○、未○○、壬○○、酉○○。我 確定宇○○○、甲○○是我載寅○○去的。其他人我忘了是 我載寅○○或是我自己去的。吳東潁、陳江泉、辛○○因為 我不知道地址在那裡,鄉長就說不用我送沒關係。他自己有 無送給這些人我不清楚。」「(是否可以確認上開人士均為 寅○○送禮對象?)我記得很清楚,他們我都認識,都是村 長或是鄉民代表」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 第五十四頁)。惟被告宇○○○、丑○○、卯○○、甲○○ 、戊○○、癸○○○、午○、丁○○、申○○、乙○○、丙 ○○、己○○、未○○、壬○○等十四人均辯稱:伊等並無 收到香腸禮盒等語;復據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及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持原審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前去被告宇○○○、丑○○、戊○○、 午○、乙○○、丙○○、丁○○、未○○等八人之住所,經 搜索未發現應行扣押物,有宇○○○、丑○○、戊○○、午
○、乙○○、丙○○、丁○○、未○○等八人之搜索筆錄八 份在卷可按(見原審九十四年度聲搜字第八六九號卷);且 參以被告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分送時,是否是 親自交給村長及鄉代表?)有的有在家,有的不在家」、「 (不在家時,你如何處理?)我會放在冰箱或桌上」等語( 見一審卷第一七一頁),是被告天○○並非全部親自送交該 香腸禮盒予村長及鄉民代表,則被告天○○亦可能於分送香 腸禮盒時,誤送至他人地址,或雖已按址送達,而遭他人取 走;此外,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宇○○○、丑○○ 、卯○○、甲○○、戊○○、癸○○○、午○、丁○○、申 ○○、乙○○、丙○○、己○○、未○○、壬○○等十四人 ,確有收受該黑橋牌香腸禮盒。準此,尚難僅據被告寅○○ 確有指派被告天○○分送香腸禮盒予北門鄉村長十一人及鄉 民代表十三人,及被告天○○片面之證詞,即遽認被告宇○ ○○、丑○○、卯○○、甲○○、戊○○、癸○○○、午○ 、丁○○、申○○、乙○○、丙○○、己○○、未○○、壬 ○○等十四人確有收受該香腸禮盒;是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宇○○○、丑○○、卯○○、甲○○、戊○○、癸○○○ 、午○、丁○○、申○○、乙○○、丙○○、己○○、未○ ○、壬○○等十四人收到被告寅○○香腸禮盒;則被告宇○ ○○、丑○○、卯○○、甲○○、戊○○、癸○○○、午○ 、丁○○、申○○、乙○○、丙○○、己○○、未○○、壬 ○○等十四人,既無自被告寅○○處收受香腸禮盒,當無所 謂「收受該香腸禮盒,而許以對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行為 可言。
(三)關於被告辰○○部分:被告即北門鄉代表會主席辰○○於警 詢時辯稱:「(前述二盒黑橋牌香腸禮盒來源如何?)該二 盒黑橋牌香腸禮盒不是我或我家人購買的」、「(為何你會 不知道係何人所致送?)因為送來時我們家人都沒人在家, 所以不清楚」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六 十頁)。並於偵查中辯稱:「(既然你如此清廉為何這二盒 不知來源的黑橋牌香腸禮盒你會收受?)是我太太說有人放 在我家門口放海產的電冰箱內的,我問鄰居也都沒有人知道 是何人所送,上面也沒有放名片等物,我才會把它放在廚房 冰箱,我到現在都還不知道是何人所送」(見九十四年度選 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六十四頁);證人即被告天○○雖於偵 查時供陳:「(送禮時是否還有送名片?)如送禮的對象不 在,就放一張寅○○的名片」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 十九號卷㈠第五四頁),然於原審證稱:「(你分送時,是 否是親自交給村長及鄉代表?)有的有在家,有的不在家」
、「(不在家時,你如何處理?)我會放在冰箱或桌上」、 「(你於偵查時陳稱送禮時如無人在家,你都會放一張鄉長 的名片,你有無講過?)我只記得有的有放,有的沒放」、 「(你送香腸禮盒給辰○○時,他們有無人在家?)沒有人 在家」、「(當時辰○○家的門是關著或是開著?)是關著 」、「(你如何處理該黑橋牌香腸禮盒?)因為辰○○家的 騎樓有一個大冰箱,所以我就將該禮盒放入冰箱」、「(放 了幾盒在冰箱?)忘記了」、「(有無留下名片或字條在冰 箱或其他地方?)我忘記了」等語(見一審卷第一七一、一 七三、一七四頁)。準此,尚難僅憑證人即被告天○○於送 禮對象之村長及鄉民代表無人在家時,「均在香腸禮盒上放 置鄉長寅○○名片一張」、抑或「有的有放名片,有的沒收 名片」?前後不一之證詞,遽認在送予被告辰○○之香腸禮 盒上,確有放置鄉長寅○○名片,並進而推認被告辰○○確 明知該香腸禮盒係被告寅○○所贈送。又被告辰○○見其住 處騎樓之冰箱內,置放有該香腸禮盒二盒,經查證並非鄰居 所寄放時,僅係將之存放而已,並無食用該等物品迄查扣之 日,此檢視自被告辰○○住處扣得之黑橋牌香腸二盒均屬完 整自明;是亦難僅以被告辰○○確有將該香腸禮盒存放在冰 箱內,即遽認被告辰○○確明知係被告寅○○所贈送。綜上 事證,被告辰○○雖有收到該香腸禮盒二盒,惟被告辰○○ 既不知係何人所贈送,當無從對被告寅○○許以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
(四)關於被告子○○、庚○○、辛○○、酉○○部分:⒈被告即 北門村村長子○○於警詢時供稱:「(北門鄉長寅○○有無 親自或派人贈送你黑橋牌香腸禮盒?)有的,約在九十四年 八月間鄉長寅○○親自送黑橋牌香腸禮盒到我家」、「(鄉 長寅○○為何要送你黑橋牌香腸禮盒?)因為我與寅○○交 情甚篤他常常送我東西且時常在我家出入」、「(鄉長寅○ ○送黑橋牌香腸禮盒是否對你有什麼要求?)沒有什麼要求 」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八十五頁)。 於偵查中證稱:「(寅○○是否有送你香腸禮盒?)是。大 概是在農曆七月半左右。詳細時間不記得了」、「(是否為 寅○○本人親自送禮?)是」、「(寅○○是否有請你支持 ?)沒有。但和他關係很好,我一定會支持他」、「(送禮 時是否有特別請你支付他?)沒有。但是我一定會支持他」 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八十八頁)。又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確有收取寅○○所贈之香腸禮盒一盒 ,至於是寅○○或是司機天○○送來的,伊已不記得了,當 時並沒有說為何要送該禮盒,並因為寅○○時常進出伊家,
且平常就會送禮給伊,所以也沒有問寅○○為何要送禮等語 (見一審卷第一六一、一六二頁)。⒉被告即北門鄉鯤江村 長村長庚○○於警詢時供稱:「(妳於九十四年七、八月份 有無收到黑橋牌香腸禮盒?)我有收到一盒黑橋牌香腸禮盒 」、「(該黑橋牌香腸禮盒是何人送給妳的?妳是如何收到 該禮盒?)中元節前幾天,鄉長的司機拿一盒黑橋牌香腸禮 盒到我家送我的。向我表示該香腸禮盒要送我作中元節普渡 用的,之後就離開了。事後我有打電話向鄉長道謝」等語( 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一一三頁)。並於偵查 中證稱:「(是何人送妳的?)是鄉長的司機送來的」、「 (司機拿香腸送你時你有沒有問為何要送你?)他說是中元 節」、「(去年鄉鄉有沒有送你?)沒有」、「(他有沒有 說要你多多支持?)沒有」、「(你認為為何要送給你?) 我想可能是中元節要送給我們拜拜的」等語(見九十四年度 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一一六、一一七頁)。又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伊確實有收到香腸禮盒一盒,是鄉長的司機天○○ 送來的,天○○告訴伊是鄉長送的,但沒有說為何原因送禮 ,事後伊亦無詢問鄉長寅○○,至於調查站伊係陳述心裡想 中元節普渡用,並沒有說天○○有向伊表示是要中元普渡, 又以前鄉長就有送禮,伊與鄉長是禮尚往來等語(見一審卷 第一五九、一六0頁)。⒊被告即北門鄉鄉民代表辛○○於 警詢時供稱:「(本站所查扣的該袋香腸從何而來?)該袋 香腸其中兩小包為黑橋牌的香腸,是鄉長寅○○委託北門鄉 代會雇員翁小姐於九十四年七月底拿來我家送我的,送來的 時候以一盒黑橋牌的禮盒包裝香腸,約二台斤重」、「(寅 ○○為何要送你香腸?送來時你是否在家?)翁小姐送來我 家的時候,是我在家親自收取,翁小姐僅說是鄉長寅○○要 送給我的,並未說明原因,因翁小姐是住在我家附近的慈安 村,所以鄉長寅○○託她返家時順道送過來」、「(寅○○ 是否準備競選北門鄉長連任?有無請託你支持他?)有的, 寅○○僅任滿一屆,有參選連任的準備,他送我香腸在禮貌 上是希望我能支持他連任,並動員親友投票給他,但我並未 同意支持他」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一 三六頁)。並於偵查中證稱:「(你有無問翁小姐為何要送 給你黑橋牌的香腸?)我沒有問,她就說是鄉長送的就走了 」、「(你認為為何要送給你?)可能是相處不錯」、「( 調查員問你時,你回答說『鄉長送你香腸禮貌上是希望要競 選連任』?)我是說我心裡想他送的目的是這樣。但是他沒 有明確講」、「(鄉長於事前或事後有無說要你支持他?) 他平常時就常在講拜託大家支持他的話了」等語(見九十四
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㈠卷第一三九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伊確有收取鄉長寅○○致送之香腸禮盒一盒,但送來時 無人在家,是直接放在伊住處,至於偵查時陳述是翁小姐道 來的,這是伊心裡自己猜想,伊確實沒有遇到送禮的人,復 事後伊有去了解該香腸禮盒係鄉長寅○○贈送的,並在調查 站的人前來之前,伊就知道係鄉長因慰勞水災而送的,因為 有遇到鄉長寅○○,寅○○告訴伊的,且之前伊就有收過鄉 長寅○○送的禮等語(見一審卷第一五六至一五九頁)。⒋ 被告即被告慈安村村長酉○○於偵查中證述:「(何時收到 ?)應在今年的七月份,詳細的時間我忘記了。那天我開車 要回家,在路上遇到鄉長,他就說要到我家去,司機天○○ 就拿一盒香腸禮盒給我,說是鄉長要送給我的。鄉長也有來 ,但鄉長沒有進入我家」、「(鄉長有無說什麼?)他們只 有說是要送我們吃」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 ㈠第一六一頁)。並於原審審理證稱:伊確有收受寅○○所 贈之香腸禮盒一盒,當時是司機天○○載鄉長寅○○過來的 ,是司機天○○拿給伊,寅○○是坐在車內,並向伊說香腸 送給伊吃,沒有說為何要送香腸,因為平常伊與寅○○就有 禮尚往來等語(見一審卷第一六二、一六三頁)。(五)關於被告巳○○、戌○○、亥○○部分:⒈被告即錦湖村村 長巳○○於警詢時供稱:「經我詢問我太太後,我太太表示 在一個月以前有收到天○○送來黑橋牌香腸一盒,因我太太 未告知我所以我並不知情」(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 卷㈠第九十三頁)。並於偵查中證稱:「(寅○○是否有送 你香腸禮盒?)有,是在九十四年七月底左右。是我太太收 到,我剛才打電話問我太太她告訴我的。我今天才知道這件 事,我太太之前沒有告訴我」、「(香腸禮盒送給何人?) 應該是要送給我的」、「(寅○○是否有請你支持?)沒有 」、「(送禮時是否有特別請你支持他?)沒有」等語(見 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九十六、九十七頁)。復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於九十四年七月間,伊太太確有收受寅 ○○所贈送之香腸禮盒,但伊太太都沒有告訴人這件事,因 為伊吃素,全家只有小孩沒有吃素,直至調查局的人傳伊去 問話,伊打電話詢問太太才知道等語(見一審卷第一六四頁 )。又證人即錦湖村長巳○○之配偶郭洪秋蓮於警詢時證稱 :「(根據調查,北門鄉長寅○○曾於今年八月間致送黑橋 牌香腸給你,是否屬實?經過情形為何?)屬實。我於九十 四年六月底左右確實有收到」、「我與寅○○之間平時就有 相互致送禮物的情形,因為我先生巳○○擔任村長,為了服 務選民的情事所以寅○○平常經常到我家中來坐」、「雖然
我們經常見面,但寅○○還未曾跟我談起支持他競選連任的 事情」、「是鄉長的司機拿到我家給我說這是鄉長要送給我 們吃的然後就離開了」(見警卷第一二三頁)。⒉被告即三 光村村長戌○○於警詢時供稱:「(根據調查,北門鄉長寅 ○○曾於九十四年八月間致送黑橋牌香腸給你,是否屬實? 經過情形如何?)我本人在今年七、八月間從未收過寅○○ 致送黑橋牌香腸,至於我不在家的時候,寅○○是否有拿黑 橋牌香腸送交我的家人,我不清楚」(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 第十九號卷㈠第一○○頁)。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於九十 四年七月間,伊太太確有收受寅○○所贈之香腸禮盒一盒, 但並無告訴伊此事,且伊家中本來就有香腸,所以並不知此 事等語(見一審卷第一六五頁)。證人即戌○○配偶曾郭雪 霞於警詢時證稱:「(根據調查,北門鄉長寅○○曾於九十 四年八月間致送黑橋牌香腸給你,是否屬實?經過情形為何 ?)屬實。當時是由北門鄉長寅○○司機天○○送來」、「 因我們與天○○平常就有認識,知道他是北門鄉長寅○○司 機,所以他送黑橋牌香腸來時,東西放著人就離開,並沒有 聽到他說誰送的」、「(寅○○是否曾經拜託你在他競選鄉 長連任時給予支持?)雖然我們經常見面,但寅○○還未曾 跟我談起支持他競選連任的事情」等語(見警卷第一二○、 一二一頁)。⒊被告即永隆村村長亥○○於警詢時供稱:「 (你是否有收到北門鄉長寅○○所致贈之黑橋牌香腸禮盒? )有的。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間鄉長寅○○和司機天○○前來 我的住宅,由司機天○○送來黑橋牌香腸禮盒一盒,重約二 台斤,當時因我不在,便由我老婆收下」、「(天○○是否 有表明該香腸禮盒是由何人所致贈?)有的。天○○有向我 老婆表示該香腸禮盒是由鄉長寅○○所致贈」、「(天○○ 致贈時有無告知你老婆,鄉長寅○○有意競選鄉長連任,希 望你能支持?)沒有」、「(鄉長寅○○是否事後有向你表 示有意競選連任,希望你能支持?)沒有」(見九十四年度 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一○六頁)。並於偵查時證稱:「( 鄉長寅○○及其公務車司機天○○均指稱,於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八日下午有送二斤的黑橋牌香腸給你?)有,是我太太 潘蔡素雲收的」、「(有無在從事競選活動?)我不知道, 因為我跟他不同派系」、「我太太講說,天○○送香腸來時 ,只說這是鄉長寅○○要送給村長的,就走了」、「(你知 道鄉長是為了競選連任請求支持才送香腸的?)收受雙方都 沒有表示什麼」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 一○九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太太確有收受寅○○ 所贈之香腸禮盒,當時伊並不知此事,直至學甲分局通知時
,才知道是鄉長送的,並自伊太太收受該禮盒至學甲分局通 知到案說明時止,鄉長寅○○均無告知伊為何要送香腸禮盒 等語(見一審卷第一六六、一六七頁)。
(六)據被告天○○於警詢時供稱:「我完全是依照鄉長寅○○之 指示,一一將香腸禮盒送給其他的鄉民代表及村長,我告訴 對方香腸禮盒是鄉交代我拿來的,送完後我隨即離去轉往他 處繼續致送」、「(鄉長寅○○你代為致送香腸禮盒給鄉民 代表及村長時,除了請你轉達是鄉長致送的禮盒外,有無請 你轉達要求對方支持鄉長選舉?)沒有」等語(見九十四年 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四十七頁);於偵查中證稱:「( 你去送禮時如何和他人表示?)我說是鄉長交代送禮的」、 「(收禮者有無詢問為何送禮?)沒有。他們如果問我,就 說鄉長叫我送的,他們有無問鄉長,我不清楚」、「(除了 這些人外,是否還有送給別人?)應該沒有了,他只有買這 些禮盒而已」、「(是否還有送其他東西?)沒有」(見九 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十九號卷㈠第五十四、五十五頁);並於 原審坦承: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確有駕車搭載鄉長寅○ ○前去購買香腸禮盒,並於當日或其後一、二日將香腸禮盒 分送予村長及鄉民代表,至於鄉長寅○○有無一同去致送該 香腸禮盒,伊並不確定,但確定鄉長有叫其一個人去送,並 該香腸禮盒有二箱,一箱是要送鄉民代表、一箱是要送村長 的,鄉長寅○○並無特別交付誰要送二盒,至於為何要送辰 ○○二盒,伊忘記了,復鄉長寅○○購買香腸禮盒時,有說 是因為水災要慰勞村長及鄉民代表,但並無交代分送時要說 這件事,所以僅說是鄉長叫其送的,就沒有再多說話了,並 分送時,因有些在家、有些不在家,所以沒有全部親自交給 村長及鄉民代表,而不在家時,伊係將香腸禮盒放在冰箱或 桌上,有些有放鄉長名片,有些沒有放名片,又伊認識鯤江 村村長庚○○,已忘記是否親自交付,但伊並無向庚○○表 示中元普渡之事,只是說鄉長叫其送過來的而已,就沒有再 多說話了,而伊僅替鄉長寅○○送該次的香腸禮盒,之前及 之後均無為鄉長送過禮等事。被告天○○係依照鄉長即被告 寅○○之指示,將香腸禮盒分送予北門鄉鄉民代表及村長時 ,僅係向鄉民代表及村長等表示此為鄉長寅○○所贈送,並 無提及選舉或請求支持之事甚明。
(七)綜上事證,被告子○○、庚○○、辛○○、酉○○、巳○○ 、戌○○、亥○○,及證人郭洪秋蓮、曾郭雪霞之證詞,被 告子○○、庚○○、辛○○、酉○○、巳○○、戌○○、亥 ○○等七人,雖確親自或由其配偶自被告寅○○處受領香腸 禮盒各一盒,然於收受該香腸禮盒時,被告寅○○或被告即
司機天○○僅係表示欲送該香腸禮盒供其等食用,並無表示 被告寅○○欲競選鄉長連任,請求其等支持,或與選舉有關 之言語,且被告辛○○等人亦無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或投票支持。據此,至多僅能證明被告寅○○曾與被告天○ ○購買香腸饋贈上開被告等人,但其用意或係中元普渡、或 係水災慰勞、或係平日禮尚往來,似無隻字片語提及選舉之 事,經核與被告天○○證述:僅係將香腸禮盒分送鄉民代表 及村長,並向其等表示此為鄉長寅○○所贈送,並無提及選 舉或請求支持等語相符。準此,尚難僅據證人即被告辛○○ 「我『心裡想』他送的目的是希望要競選連任」及證人被告 庚○○「『我想』可能是中元節要送給我們拜拜的」,此等 證人個人臆測之詞,及被告寅○○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 日或後某日,由被告寅○○本人或委由被告天○○,分送該 香腸禮盒予北門鄉村長及鄉民代表,並被告辛○○、庚○○ 、子○○、酉○○、巳○○、戌○○、亥○○等七人確有受 領該香腸禮盒等情,遽以推認被告寅○○為使其於第十五屆 北門鄉鄉長選舉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約 其投票支持之犯意,分贈香腸禮盒,欲使被告子○○等七人 於選舉投票日時,將選票投給自己,及被告子○○等七人則 許以投票支持被告寅○○當選鄉長。
(八)關於被告寅○○、天○○部分:按台南縣北門鄉確於九十四 年六月中旬及七月海棠颱風均有豪雨成災情形,並經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公告辦理畜牧及漁業現金救助及依台南縣天然災 害救助辦法對淹水受災戶救助,有台南縣政府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府農漁字第○九四○二七四六二四號函暨所附相 關資料(見一審卷第一三五至一四五頁)。是被告寅○○於 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辯稱:因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 之豪雨及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之海棠颱風,均造成台南 縣北門鄉住家及農田嚴重淹水,伊為感謝鄉民代表及村長等 救災辛勞,而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購買並贈送香腸禮盒 等語,尚非無據;且參以北門鄉鄉民代表及村長各屬不同黨 派,較諸一般選民有明顯之政治立場,並亦有意參選第十五 屆北門鄉鄉長之人,則被告寅○○苟為賄選而贈送香腸禮盒 ,理應向一般選民為之,焉會對政治立場不同並可能為鄉長 選舉競選對手之鄉民代表及村長,為使其等為投票權之一定 行使,而贈送價值僅約三百九十元之香腸禮盒?復如前所述 ,被告寅○○或被告即司機天○○於贈送香腸禮盒時,均僅 係表示欲送該香腸禮盒供其等食用,並無表示被告寅○○欲 競選鄉長連任,請求其等支持,或與選舉有關之言語。從而 ,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之情形下,尚難據被告寅○○
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或後一、二日,有贈送鄉民代表 及村長香腸禮盒,即遽認被告寅○○確有投票行賄之行為。 況以被告寅○○購買之時期(中元節普渡)、數量(二十四 盒)、贈與之方式(公開)、對象(限於村長及鄉民代表) 及人數(八人),均不足以表徵被告寅○○之目的在賄選。 是被告寅○○辯稱:伊及天○○贈送香腸禮盒時,並無拉票 行為,且亦未對各受贈人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等語,尚堪採信。至卷附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訊監察 譯文(被告寅○○【A】與年籍姓名不詳之人【B】通話) :「B:真過份,若真的拿香腸來吃,哪有什麼,亂來」、 「A:調查局的找我,說主任檢察官在我家」、「B:川惠 打電話給我,說也去他那兒查,川忠說祥仔東西拿走,我說 拿什麼東西,查到香腸哪有什麼,又不會飛天鑽地」、「B :拿個香腸來吃有什麼事情,吃香腸又不是就投給他」、「 A:還三個月才選,不知道誰去點(檢舉)的」、「B:機 機車車去點的,好啦」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一紙在卷可考 (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七五號卷第十一頁)。經核該通話 內容,係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調查局人員於九十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去搜索香腸禮盒,認被告寅○○贈送香腸 禮盒有投票行賄之嫌疑,而該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得知此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