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子陽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
聲付字第3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子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子陽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 院以106 年聲字第277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 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重新審核, 仍符合假釋要件。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子陽前因竊盜等案件,於105 年1 月29日入 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 年聲 字第277 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 年1 月24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 有期徒刑1 年7 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12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6 月30 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06 年 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271 號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 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